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本文主要是对审计业务中进行函证进行了新的银行函证规定,进入本文后,除了新出的银行函证文件外,在网页最下面还有其他相应的对函证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及相关联的注册会计审计准则要求,请结合引用。银行函证格式文本请下载附件标准函证格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保监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0年8月10日
附件
附1
编号:
××(银行)××(分支机构,如适用)(以下简称“贵行”,即“函证收件人”):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年度(或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列明其他相关审计准则名称]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行相关的信息。下列第1-14项及附表(如适用)信息出自本公司的记录:
(1)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签字和签章]或[签发电子签名][1];
(2)如有不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并[签字和签章]或[签发电子签名]。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转交××会计师事务所函证经办人[2]],地址及联系方式[3]如下:
回函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
电子邮箱: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账戶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如适用)。
截至[年月日](即“函证基准日”),本公司与贵行相关的信息[4]列示如下:
1.银行存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账号 |
币种 |
利率 |
账户类型 |
账户余额 |
是否属于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 |
起始日期 |
终 止 日 期 |
是否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 (如是,请注明)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银行存款(包括余额为零的存款账户)外,本公司并无在贵行的其他存款。
2.银行借款
借款人 名称 |
借款 账号 |
币种 |
余额 |
借款 日期 |
到期 日期 |
利率 |
抵(质)押品/ 担保人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银行借款外,本公司并无自贵行的其他借款。
3.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内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币种 |
注销账户日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注销账户外,本公司在此期间并未在贵行注销其他账户。
4.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结算 账号 |
资金 借入方 |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贷款起止 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委托贷款外,本公司并无通过贵行办理的其他以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
5.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结算 账号 |
资金 借出方 |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贷款起止 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委托贷款外,本公司并无通过贵行办理的其他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6.担保
(1)本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以贵行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
被担保人 |
担保 方式 |
币种 |
担保 余额 |
担保 到期日 |
担保合同编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担保外,本公司并无其他以贵行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
(2)贵行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如保函业务、备用信用证业务等)
被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币种 |
担保 金额 |
担保 到期日 |
担保合同编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担保外,本公司并无贵行提供的其他担保。
7.本公司为出票人且由贵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
结算账户账号 |
币种 |
票面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抵(质)押品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外,本公司并无由贵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其他银行承兑汇票。
8.本公司向贵行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 票号码 |
承兑人 名称 |
币种 |
票面 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贴现日 |
贴现率 |
贴现 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商业汇票外,本公司并无向贵行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其他商业汇票。
9.本公司为持票人且由贵行托收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 号码 |
承兑人名称 |
币种 |
票面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商业汇票外,本公司并无由贵行托收的其他商业汇票。
10.本公司为申请人,由贵行开具的、未履行完毕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号码 |
受益人 |
币种 |
信用证金额 |
到期日 |
未使用金额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外,本公司并无由贵行开具的、未履行完毕的其他不可撤销信用证。
11.本公司与贵行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外汇买卖合约
类别 |
合约 号码 |
贵行卖出币种 |
贵行买入币种 |
未履行的 合约买卖金额 |
汇率 |
交收日期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外汇买卖合约外,本公司并无与贵行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其他外汇买卖合约。
12.本公司存放于贵行托管的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
证券或 其他产权文件名称 |
证券代码或产权文件编号 |
数量 |
币种 |
金额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外,本公司并无存放于贵行托管的其他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
13. 本公司购买的由贵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封闭式/开放式) |
币种 |
持有份额 |
产品净值 |
购买日 |
到期日 |
是否被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银行理财产品外,本公司并未购买其他由贵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14.其他
|
附表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具体信息
序号 |
资金提供机构名称(即拨入资金的具体机构) |
资金提供机构账号 |
资金使用机构名称(即向该具体机构拨出资金) |
资金使用机构账号 |
币种 |
截至函证基准日拨入或拨出资金余额 |
备注 |
1 |
举例:A公司 |
|
|
|
|
×××× |
|
2 |
|
|
举例:B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预留签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职务:
电话:
以下由被询证银行填列
结论:
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与本行记载信息相符。特此函复。
年月日经办人:职务:电话: 复核人:职务:电话: (银行盖章)
|
经本行核对,存在以下不符之处。
年月日经办人:职务:电话: 复核人:职务:电话: (银行盖章) |
附2
编号:
××(银行)××(分支机构,如适用)(以下简称“贵行”,即“函证收件人”):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年度(或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列明其他相关审计准则名称]的要求,应当询证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即“函证基准日”)本公司与贵行相关的信息。请填写下列第1-14项及附表(如适用)中的表格[5],并[签字和盖章] 或[签发电子签名][6]。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转交××会计师事务所函证经办人[7]],地址及联系方式[8]如下:
回函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
电子邮箱: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账户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如适用)。
(预留签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职务:
电话:
以下由被询证银行填列
1.银行存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账号 |
币种 |
利率 |
账户类型 |
账户余额 |
是否属于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是否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如是,请注明)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银行借款
借款人 名称 |
借款 账号 |
币种 |
余额 |
借款 日期 |
到期 日期 |
利率 |
抵(质)押品/ 担保人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3.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内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币种 |
注销账户日 |
|
|
|
|
|
|
|
|
4.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结算 账号 |
资金 借入方 |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贷款起止 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5.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结算 账号 |
资金 借出方 |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贷款起止 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6.担保
(1)本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以贵行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
被担保人 |
担保 方式 |
币种 |
担保 余额 |
担保 到期日 |
担保合同编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2)贵行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如保函业务、备用信用证业务等)
被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币种 |
担保 金额 |
担保 到期日 |
担保合同编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7.本公司为出票人且由贵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
结算账户账号 |
币种 |
票面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抵(质)押品 |
|
|
|
|
|
|
|
|
|
|
|
|
|
|
8.本公司向贵行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 票号码 |
承兑人 名称 |
币种 |
票面 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贴现日 |
贴现率 |
贴现 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9.本公司为持票人且由贵行托收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号码 |
承兑人名称 |
币种 |
票面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
|
|
|
|
|
|
|
|
|
|
|
10.本公司为申请人,由贵行开具的、未履行完毕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号码 |
受益人 |
币种 |
信用证金额 |
到期日 |
未使用金额 |
|
|
|
|
|
|
|
|
|
|
|
|
11.本公司与贵行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外汇买卖合约
类别 |
合约 号码 |
贵行卖出币种 |
贵行买入币种 |
未履行的 合约买卖金额 |
汇率 |
交收日期 |
|
|
|
|
|
|
|
|
|
|
|
|
|
|
12.本公司存放于贵行托管的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
证券或 其他产权文件名称 |
证券代码或产权文件编号 |
数量 |
币种 |
金额 |
|
|
|
|
|
|
|
|
|
|
13. 本公司购买的由贵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封闭式/开放式) |
币种 |
持有份额 |
产品净值 |
购买日 |
到期日 |
是否被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 |
|
|
|
|
|
|
|
|
|
|
|
|
|
|
|
|
14.其他
|
附表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具体信息
序号 |
资金提供机构名称(即拨入资金的具体机构) |
资金提供机构账号 |
资金使用机构名称(即向该具体机构拨出资金) |
资金使用机构账号 |
币种 |
截至函证基准日拨入或拨出资金余额 (拨出填列正数,拨入填列负数) |
备注 |
1 |
举例:A公司 |
|
|
|
|
×××× |
|
2 |
|
|
举例:B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银行确认 |
本行确认在上述第1-14项及附表(如适用)的表格中填列的金额和信息是正确、完整的。
年月日经办人:职务:电话: 复核人:职务:电话: (银行盖章)
|
附3
编号:
××(银行)××(分支机构,如适用)(以下简称“贵行”,即“函证收件人”):
本公司[(*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筹)]的注册资本实收(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进行审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列明其他相关审计准则名称]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筹)][出资者(股东)][#外方股东]向贵行缴存的出资额。下列数据[9]及事项[出自本公司账薄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签字、签章或[签发电子签名][10];如有不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并签字、签章或[签发电子签名]。回函请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转交××会计师事务所函证经办人[11]],地址及联系方式[12]如下:
回函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
电子邮箱:
截至年月日止,本公司[(*筹)][出资者(股东)][#外方股东]缴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
缴款人 |
缴入 日期 |
#[账户性质] |
银行 账号 |
币种 |
金额 |
款项 用途 |
#[款项来源] |
备注 |
|
境内 |
境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
年月日
注1:* 适用于拟设立公司。注2:#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
以下由被询证银行填列
结论:
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与本行记载信息相符。特此函复。
年月日经办人:职务:电话: 复核人:职务:电话: (银行盖章)
|
经本行核对,存在以下不符之处。
年月日经办人:职务:电话: 复核人:职务:电话: (银行盖章)
|
附4
本案例旨在就资金池业务的银行函证实务做法提供参考示例。由于实务中的情况复杂多变,本案例并不能涵盖实务中的所有情况,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而不应机械套用本案例。
一、背景信息
1.A股上市公司X集团与某银行签有资金归集协议,约定自20××年1月1日起对X集团合并范围内主体(包括A股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等)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信息如下:
(1)X集团母公司X开有资金归集主账户(账号001),B为X集团省级子公司,开有资金归集二级账户(账号020),C为X集团市级分支机构,开有资金归集三级账户(账号300)。
(2)按照协议约定采用每日定时归集方式,二级账户约定每日保留额度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余额每天17:00时将自动归集到集团主账户,如果不足10万元,集团主账户下划为其补足差额;三级账户额度为零,每天余额上划到二级账户,再由二级账户上划到主账户。
(3)按照协议约定,网银和每月对账单的呈现方式均为以实际余额呈现。
(4)为简化起见,本案例不考虑资金池账户内部计息问题。
2.假定截至20××年12月31日,母公司X主账户001中实际余额150万元,子公司B二级账户实际余额为10万元,孙公司C三级账户余额为0元;截至20××年12月31日,B公司二级账户上划主账户资金余额为50万元(注:如果B二级账户与主账户在20××年度内同时有上划和下拨交易,附表函证的是X公司与B公司截至20××年12月31日的上下归集净差额,即X集团自20××年1月1日开始进行资金归集,起始净额为0,20××年内B公司累计共上划资金70万元,同时母公司X下拨给B累计20万元,则在询证函附表中,“截至函证基准日拨入或拨出资金余额”需通过函证确认的是截至20××年12月31日B子公司应收母公司X净额50万元,而不是函证期间发生额70万元和20万元),同时B公司向C分支机构下拨资金余额为20万元(注:假定C分支机构该账户为不产生业务收入的费用支出账户,费用依靠B子公司负责下拨,账户如有余额则每日上划B子公司,20××年内B公司累计下划资金30万元,其中C分支机构该账户共上划归还10万元,则询证函附表“截至函证基准日拨入或拨出资金余额”需函证的是20××年12月31日B公司应收C分支机构净额20万元)。
上述信息以表格列示如下:
项目 |
母公司 X |
子公司 B |
分支机构C |
说明 |
20××年01月01日 |
- |
- |
- |
|
资金池-本期划出[用“()”表示] |
(200,000) |
(1,000,000) |
(100,000) |
|
资金池-本期划入 |
700,000 |
300,000 |
300,000 |
|
自有资金收支-增加/(减少) |
1,000,000 |
800,000 |
(200,000) |
假定期初全部账户余额为零 |
20××年12月31日实际余额 |
1,500,000 |
100,000 |
- |
|
3.假定M1会计师事务所受聘执行X集团20××年度集团审计,其中母公司X由M1会计师事务所集团项目组亲自审计,M2会计师事务所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基于集团审计目的对子公司B及其下属分支机构C实施审计的同时执行对子公司B及其下属分支机构C的法定审计业务,M1会计师事务所利用M2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需的审计证据,并对M2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复核。
二、函证方式
(一)针对主账户:M1会计师事务所对X集团母公司(即X公司)主账户001账户的资金归集信息进行函证。
1.银行存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账号 |
币种 |
利率 |
账户类型 |
账户余额 |
是否属于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是否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 (如是,请注明) |
备注 |
X公司 |
001 |
人民币 |
活期 |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归集主账户) |
1,500,000 |
是 |
20××年1月1日 |
无 |
否 |
按照资金归集协议,账户余额以实际余额方式呈现 |
除上述列示的银行存款(包括余额为零的存款账户)外,本公司并无在贵行的其他存款。
2.附表: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具体信息
序号 |
资金提供机构名称 |
资金提供机构账号 |
资金使用机构名称 |
资金使用机构账号 |
币种 |
截至函证基准日拨入或拨出资金余额 |
备注 |
1 |
子公司B |
020 |
母公司X |
001 |
人民币 |
-500,000 |
无 |
(注:本案例假定M1会计师事务所利用M2会计师事务所的集团审计工作而不同时执行子公司B及其下属分支机构C的审计,因此M1事务所对X集团母公司(即X公司)主账户001账户函证时,附表中未选择进一步函证分支机构C通过子公司B归集至主账户的余额信息,如果M1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执行X集团各层级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审计,可以选择在上述主账户银行函证附表中一并函证各层级的归集信息)。
(二)针对二级账户:M2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公司法定审计和担任集团审计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函证B公司的二级账户020账户的上下资金归集信息。
1.银行存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账号 |
币种 |
利率 |
账户类型 |
账户余额 |
是否属于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是否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 (如是,请注明) |
备注 |
B公司 |
020 |
人民币 |
活期 |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归集二级账户) |
100,000 |
是 |
20××年1月1日 |
无 |
否 |
按照资金归集协议,账户余额以实际余额方式呈现 |
除上述列示的银行存款(包括余额为零的存款账户)外,本公司并无在贵行的其他存款。
2.附表: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具体信息
序号 |
资金提供机构名称 |
资金提供机构账号 |
资金使用机构名称 |
资金使用机构账号 |
币种 |
截至函证基准日拨入或拨出资金余额 |
备注 |
1 |
子公司B |
020 |
母公司X |
001 |
人民币 |
500,000 |
无 |
2 |
子公司B |
020 |
分支机构C |
300 |
人民币 |
200,000 |
无 |
(三)针对三级账户。
M2会计师事务所考虑到C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300实行零余额管理,自身为日常零星费用支出账户,日常费用支出由子公司B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下拨,余额归还子公司B,其本身不涉及业务收入相关的资金流入,按照B公司管理要求也无法进行函证程序针对的其他相关业务(例如借款、担保等),其与二级账户之间的资金归集往来已经在B公司二级账户进行了函证,因此评估其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二条“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条件,选择不再对C分支机构的300账户进行函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询证函属于《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一种数据电文。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函证各相关方在数字函证平台中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2]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银行公示的函证具体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证明文件等。
[3]“回函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要素应完整、准确填写。
[4] 本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如适用)信息,以银行印章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
[5]本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如适用)信息,以银行印章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询证函属于《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一种数据电文。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函证各相关方在数字函证平台中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7]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银行公示的函证具体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证明文件等。
[8]“回函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要素应完整、准确填写。
[9]本询证函所列示的信息,以银行印章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询证函属于《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一种数据电文。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函证各相关方在数字函证平台中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11]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银行公示的函证具体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证明文件等。
[12]“回函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要素应完整、准确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