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流〔2000〕6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01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近接反映,要求对
小规模纳税人违法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除外)如何处理予以明确。经研究,我们意见:
小规模纳税人违法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不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征收或稽查部门应按照其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依照规定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对于其违法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及因此导致购买方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分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