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26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2-14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其增值税征免税管理办法按照
《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
鲁国税发〔2001〕243号
)有关规定办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