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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03]4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财税[2009]125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3-03-0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号:财税[2003]12号 发文日期:2003-02-13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