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54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06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今年年初,省局制定下发了《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皖国税发〔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以来,对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反映,该办法在某些方面难以满足农产品流通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为此,经调查研究,现就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除现有的“千元版”和“百元版”外,增加“万元版”。
二、收购单位需要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应分户登录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份数。收购单位使用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发票内容,并分别投售人设立收购、往来明细帐。
三、主管国税机关每年应对使用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收购单位,按其实际开具发票份数的1%—5%进行随机抽样,实地核查。对收购单位填写的投售人、收购金额、收购项目与实际不符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已经抵扣的,在核查的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核查记录,作为征管资料档案保存。
四、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第十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