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6〕14号 2006-06-28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07号
)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5000名
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建档管理将纳入省政府2006年度目标考核,各地应严格按照《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
川地税发〔2005〕44号)要求,继续做好相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按照新
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各地应对全省5000名重点纳税人的档案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对年收入在6-12万元的纳税人取消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后,在已经建立的档案中,可充实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