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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函〔2001〕60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12-20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辖区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局反馈。
二、为切实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局应将所辖加油站全部纳入本局的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三、各局应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户数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