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豆粕征收增值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2〕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1-1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地反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两个文件先后下发后,由于文号编排问题,执行中不易把握。为了正确执行政策,经请示总局,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豆粕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严格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执行,文号编排不影响文件的执行时间。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三、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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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