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闽医保〔2020〕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年9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公告》 ( 2021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闽政办〔2019〕29 号)精神,结合今年疫情影响,现就调整我省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省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768元,2020年我省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上限17442元,下限3488.4元。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关于《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闽政办〔2019〕29 号)精神,为继续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上下限基数仍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各地从2020年7月1日起统一按2019年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768元,执行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为17442元,下限为34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