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2〕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3-20
各加油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三个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已取得或拟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必须在3月25日之前完成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包括自行更换)。
二、所有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必须在3月28日之前自行向国家计委批准的生产厂家订购完毕读卡机具(包括主动式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操作培训工作由厂家负责),并持IC卡到所属主管税务部门发行为“加油站信息卡”,属于两大集团或其他单位汇总申报的加油站,由负责汇总申报的单位负责收集所有汇总单位的IC卡统一到所属主管税务部门发行为“加油站信息卡”。
目前经国家计委批准的生产厂家及产品销售价格如下:
(一)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苏博泰克数据有限公司和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被动式加油机读卡器的销售价格每个 320元,主动式加油机读卡器(液晶)的销售价格每个820元。
(二)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北京握奇数据有限公司和深圳明华澳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容量 8K的 IC卡的销售价格为每卡 25元,容量 16K的 IC卡的销售价格为每卡 35元。
从方便维修和培训的角度考虑,建议选择本地厂家,即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好。各加油站有选择的自主权,但是无论向哪一个厂家购买,均由厂家负责培训使用。
三、所有已安装税控装置而尚未进行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加油站必须于3月28日之前完成整机防爆检验。整机防爆检验可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具有燃油加油机制造资格的单位或取得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合格证单位联系实施。负责防爆检验单位对加油站检验合格后,应按(质技监办发[2001]90号文件要求,及时将检验情况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抽查比例,组织省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确定比例进行抽查。
四、从4月1日起,所有已安装税控装置独立申报纳税的加油站在向征收部门申报纳税的同时,必须持经主管税务部门发行的“加油站信息卡”到主管税务部门读取数据,由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税源监控。属于两大集团或其他单位汇总申报的加油站,由负责申报单位负责收集所有汇总单位的“加油站信息卡”,统一到主管税务部门读取数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和解决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将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加油站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必须报送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严禁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应与加油站签定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及时解决安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问题严重又无法解决的,要负责更换税控装置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
三、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申报纳税,进、销、存帐簿齐全。加油站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油品价格。
四、加油站每次加油时,以加油机显示的数据与顾客进行结算,税控装置记录的加油数据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控的依据。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规定的计量检定时,发现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误差超过规定范围时,除对加油机进行调整外,税控装置厂家也要对税控装置的误差进行调整,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五、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选型和税控改造工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的规定执行。
六、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除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办发[20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油机的防爆改造,可由税控改造的单位在实施税控改造的同时,进行防爆改造;也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具有燃油加油机制造资格的单位实施。由于税控装置安装不规范造成的防爆隐患,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负责整改并承担责任。
(二)税控装置防爆改造费用由税控装置厂家或其代理商承担。加油机本身需作防爆改造的,其费用由加油站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防爆改造抽查的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防爆检验抽查收费标准应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的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通过抽查的,由负责实施防爆检查的单位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抽查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收、计量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级经贸部门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防爆改造,以及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三)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
(四)有严重偷税行为的。
八、对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调整价格,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和实际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九、加油机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及安装单位参与第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税控功能合格证”。
十、安装工作结束后,要组成省级税务、质检、经贸部门联合验收小组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进行验收。
二OO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