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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科委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科创〔2017〕155号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任务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决策部署,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打造经济发展新动能、产业发展新模式、创新发展新生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推动创新创业群体多元协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造潜能,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构建充满活力、区域协同、天津特色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为本、高端引领。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尊重创新创业规律,引导创新创业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以更大的力度促进知识和智力资源尽快实现经济价值,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加快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新格局。

坚持改革先行、精准施策。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动力,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加快人才、金融、技术等要素市场改革,针对重点领域、典型区域、关键群体的特点精准发力,打破新主体进入市场的制度瓶颈,为新动能的成长打开更大空间。

坚持人才优先、主体联动。以人才支撑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等机制,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退役士兵等多元化群体创新创业,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主体协同,促进大中小微企业优势互补,推动城镇与农村创新创业同步发展,形成创新创业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

坚持市场主导、资源聚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实现优化配置。

坚持价值创造、共享发展。以价值创造为本质内涵,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创业成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使创新创业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政策措施

(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高质量科技创新供给

1.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立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工作机制,推进重点产业专利优先审查业务办理、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机制建设。引导和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建设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持续开展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发展。(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探索科研经费管理创新,赋予高校和科研单位更多财务自主权。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技术交易和服务。布局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特色分中心,推动专利资产价值市场化。高校可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各高校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加大市场化的力度,坚持财政支持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机制,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线上线下交易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出台《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实施意见,深入推动高校院所管理制度改革,支持建立符合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加大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力度,筛选优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转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依法强制在科技成果交易平台进行挂牌转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攻关和产业研发转型、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加快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推动京津冀科技成果协同转化。加强京津冀技术市场合作。推动国家大院大所、知名高校等携成果在津设立创新研究院、分院、成果转化基地。充分发挥国投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基金等作用,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阶段支持力度。(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创新创业平台,聚合高端资源要素

1.建设创新创业区域平台。推动中心商务区和滨海高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开展政策性尝试和制度性创新,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强化创新创业资源集聚,打造创新创业品牌,进一步提升“双创”服务效率。加快《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立法进程,为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加快市级高新区建设,培育国家高新区后备力量。培育推介一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向园区集中。(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升级。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提升众创空间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水平。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落实科技部将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的要求,支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利用闲置厂房、工业园区、楼宇等各类载体,统筹规划,培育提升一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支持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及挑战赛,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市科委、市教委、市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打造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规范完善大型科研仪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完善“认定管理+财政补贴+平台支撑”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体系,实施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和服务企业的补贴激励机制,按照试点先行的方法,逐步探索积极推动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等机制的建立和开放共享体系的创新。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研究探索京津冀三地创新券合作,支持建立相互衔接的创新券合作机制。(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创新创业科研院所平台。实施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组织大院大所走进自创区、自贸区,加强院所与企业对接合作。推动驻津科研院所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成果转化中心等。建设线上平台,促进院所利用网上开店模式转化院所科技成果。(市科委牵头负责)

5.促进各类创新创业企业平台建设。推动国有企业依托创新载体,利用厂房、设备等资源,发挥技术、人才、资金的优势结合产业链的延伸和扩展,鼓励职工创新创业。引导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与中小微企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向各类主体分享优势生产设备和综合生产能力,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提高产能利用效率。推动制造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和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面向制造业企业“双创”服务平台建设,汇聚整合制造业、互联网企业“双创”资源和要素,创建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新模式。(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搭建创新创业活动平台。组织策划“创响中国”天津站活动,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天津分会场),进一步营造我市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组织策划“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天津赛区活动。总结推广企业“双创”典型经验,发挥带动示范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服务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

1.强化普惠金融服务。针对我市信用环境、发展潜力较好的地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大型银行合理赋予所辖区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各股份制银行天津分行、各异地城商行天津分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建立完善信用贷款工作机制,对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引导银行完善小额创业贷款产品,支持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农村低收入人群等创业就业。(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推广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融资保证保险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型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充分利用双创债政策优势,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完善《关于推动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鼓励商业银行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支持已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并购重组、发债等多种途径募集资金、整合资源。设立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资金。探索“政银担”合作机制,探索建立以风险补偿为核心的风险分担机制,提升担保行业的服务能力。推动天津市工商联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服务平台汇集优秀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和投融资服务。(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创业投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给予税收优惠。大力推进创投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创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健全创投领域诚信档案,在创投企业备案工作中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推动我市创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三类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发挥海河产业基金、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等政策性资金作用,支持我市先进制造产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增加对科技型企业的投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引领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发展

1.提升产业研发创新能力。推动工业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独立法人形式的新型创新载体,加速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制造业创新中心搭建新型孵化器等平台载体,推进制造业信息化、绿色化、智能化改造。开展智能制造、智能网联车等应用示范,搭建一批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制定出台军民融合科技协同支持政策计划,加快天津国防科大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建设,支持滨海高新区建设国家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打造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深化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合作,推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持续支持一批工业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企业创新创业协同。引导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已有的研发检测、生产加工设备、空闲办公场地等资源培育孵化一批创业团队。将产学研合作机制延伸到企业创新创业体系,将“双创”指标引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加强国有企业创新创业考核工作,将创新创业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科学合理设置创新创业指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推进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交通等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开放利用,为分享经济运营过程中的资质审核、经营许可、劳动保障等环节提供便利支撑。落实我市推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有关意见,落实国家在规划、金融、税收、社保、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改革传统监管模式,推进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提升“网监+”创新监管机制作用,加强监管执法联动和信用约束协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国税局、市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信息消费,促进自主芯片、云计算、操作系统、数据库、通用服务器、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实现突破,掌握一批信息领域的技术和设备,打造和完善安全可控创新链,推进数字经济全面健康发展。(市委网信办牵头负责)

5.完善创新创业统计调查工作。推广应用国家《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试行)》标准,落实国家统计局“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关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成果。(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6.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落实工业信息安全政策和标准,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检测平台,开展威胁监测、态势感知、通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7.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工程,给予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支持。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项目,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满足新产业用地需求,建立政策实施部门联动和监管机制。(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支撑人才强市建设

1.吸引外国人来津工作。制定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外国人从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支持符合条件、贡献突出的外籍人才申办永久居留资格。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其配偶、子女可直接落户市级人才公寓,子女可按要求安排入学入园。深入推广授权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外籍人才及家属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以工资和税收为标准建立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渠道等七项支持自贸区区域创新的出入境政策措施。(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外国留学人员在津创新创业。对具有在天津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加注“创业”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被有关单位聘雇的,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外国留学生依法申请注册成立企业的,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工作许可。(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新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高素质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推进我市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支持现有天津两岸青年创业基地享受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同扶持政策,组建津台青年创业联盟,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津就业创业。开展“万侨创新行动”,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大力发掘、引荐华侨华人高端人才,重点推进“侨梦苑”侨商产业聚集区和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创新创业示范企业。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提升改造留学人员创业园,探索人才创新成果异地转化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台办、市公安局、市科协、市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激活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和分配形式。省部级以上人才实行年薪制管理,薪酬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高校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的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公开招聘自主权。按照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市属高校可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科技团体创新创业融合行动。鼓励和引导学会等科技社团,通过运用创新驱动学术活动、科技论坛等品牌学术活动,宣传科技工作者的重大科研成果,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以学术促交流,促进学会专家与企业的交流对接,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科技工作者投身技术攻关等科技创新活动。(市科协牵头负责)

6.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探索发展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大力推广小额信用担保贷等信贷产品,积极促进返乡下乡人员贷款流程的标准化和简易化。鼓励产业园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等开辟专门区域,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创业创新空间。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符合“双创”相关政策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支持,做好用地保障工作。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1.全面落实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举措,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外资企业登记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推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创新创业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审批办事效能。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全市统一企业名称互联网登记系统,实行企业名称全流程网上登记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升级企业登记注册网上服务系统,实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全流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逐步实现数字签名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

3.全面推进市场监管改革。在全市范围进一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改革。修订和完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建设完善联合惩戒信息化系统。出台《天津市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加强对各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执法重心下移,加强一线执法人员力量。(市市场监管委、市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双创”税收便利化。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以“共同进驻、互相进驻和共建大厅”为主要模式,以多种形式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建立以纳税信用为基础的银税合作机制,有效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市国税局牵头负责)

5.完善“双创”人才落户政策。继续推进落实双创特区“双创”人才“就业即落户”政策,探索扩大“双创”人才优惠政策辐射范围拓展至通武廊(武清)地区,做好“双创”人才落户工作。完善工作流程,简化办理户口手续要件,提升人口管理服务质量。(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有关部门、各区要及时跟踪重大事项推进情况,积极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有关部门、各区要尽快落实本实施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推广。对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的任务和政策,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相关配套政策;对原则规定的任务和政策,要细化落实措施,确保相关政策顺畅执行。

(三)加强跟踪落实。各有关部门、各区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主体,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动态跟踪,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