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9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3-14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
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中,会员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而免征
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员和客户要在每年的第一笔交易,而取得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的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年度免税资格认定手续。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
(二)对未发生实物交割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免征
增值税,申报时按免税销售填报。
二、对于《
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中,会员和客户发生实物交割的征税和进项税额问题,规定如下:
(一)黄金实物交割,对供货会员单位按规定税率征收
增值税。
(二)会员和客户将原有的库存黄金或从交易所购入的黄金,通过交易所销售的,按《
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进项转出,当期进项不足转出的作补税处理。
三、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业务流程作出相应的补充和调整,熟悉黄金交易的税收规定,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