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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2〕39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7-2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储粮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所属承储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管理,每年依照国家下达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指令性计划数额免征增值税,并严格按照防伪税控企业的规定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便于管理,中储粮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每年应将国家下达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指令性计划,及对其所属承储企业的分配计划报省国税局审核,省国税局将审核后的各所属承储企业的分配计划数,逐级下发给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据此对各承储企业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