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本法规第十条自2015年11月2日起暂停执行。
》 ( 国税函〔1998〕15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2〕326号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