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 202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