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7-25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