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建质安〔2016〕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七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6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筑系统有关单位、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大事故,现对施工升降机规范管理、安全使用作出进一步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属国家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2、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办理安装告知;使用单位首次“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办理使用登记。
3、施工升降机的司机和安装拆卸人员需持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在施工升降机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5、施工升降机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测,使用过程中遇规范要求的情况时应再次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测。
6、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应经使用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安装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应按照规范及合同约定定期对施工升降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防坠器、防脱挡块、安全限位装置、超载保护装置、急停开关等)、标准节螺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确保螺栓紧固,安全装置有效可靠。
8、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规范要求。
9、施工升降机乘载人数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规范要求,同时不宜超过9人(含施工升降机司机)。
专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