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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生态〔2016〕8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福建省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201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