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两保户” 免费用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2〕3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精神,现将居民阶梯电价“两保户”免费用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简称“两保户”)家庭设置每户每月15 度的免费用电基数。
二、供电企业直接从“两保户”家庭当期电费中减免免费用电量对应的电费。当期实际用电量不足当期免费用电基数的,当期实际用电量即为当期免费用电量,不足部分不结转到下一期。
三、减免电费的计算办法。
安装一户一表的“两保户”家庭,减免的电费按免费用电量乘以第一档电量对应的电价水平计算,其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减免的电费按免费用电量根据实际用电峰谷比例折算后的峰、谷电量分别乘以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计算。
集中供养的,按照有效人数确定免费用电量,减免的电费按免费用电量乘以集中供养单位执行的电价水平计算。
合表用户号下有多户“两保户”的,免费用电量按户数确定,减免的电费按免费用电量乘以该合表用户电价水平计算。
四、“两保户”以民政部门的认定为准。“两保户”享受免费用电政策应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登记手续,供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认定清单进行审核并确定享受免费用电的用电户名和户号。登记手续详见供电企业公告。
五、“两保户”自民政部门批准的起始月份起享受免费用电政策(但不早于2012年7月),至被取消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两保户”家庭,其办理免费用电登记前可享受的免费用电对应的电费,由供电企业一次性退还。
六、免费用电政策事关“两保户”切身利益,各级价格、民政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紧密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