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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财采〔2022〕8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37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范围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省财政厅明确实行政府采购厦门属地管理的各省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范围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三)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路由器、防火墙、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三)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对于本单位支出预算中所有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二)各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时报批。

(三)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四、政府采购程序

(一)大宗货物按照《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购〔200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大宗货物范围详见附件。

(二)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项目采购程序。

1.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2.采购人登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3.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4.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

5.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五、部门集中采购

鼓励各市直预算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采购主体作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将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确定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备案材料应包括采购品目、采购方式、资金预算、内部使用范围、拟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频率等项目基本情况。

六、自行采购

(一)除本通知第一条所列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外,其他项目由采购人自行自主采购。采购人应当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制定相关采购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合理设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限额,依法依规合理确定采购方式,简化采购程序、环节,压缩内部办事时限,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二)对采购预算金额不高、操作复杂性不强的项目,鼓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减少委托代理机构环节,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七、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文)以及《厦门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8号)等规定,切实落实采购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加强责任约束,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大宗货物采购目录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采购预算金额起点(含起点金额)

说明

A02010103

服务器

100万元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含计算机工作站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含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601

打印设备

不含3D打印机

A0201060901

扫描仪

含高拍仪

A0201080101

操作系统

仅指计算机操作系统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含实物展台

A020203

投影幕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6

电子白板

A020207

LED显示屏

100万元

A020208

触控一体机

仅指多媒体教学触控一体机

A02021001

速印机

A02021101

碎纸机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100万元

A020306

客车

100万元

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UPS

100万元

A0206180101

电冰箱

不含冷藏柜

A0206180203

空调机

含空调类额定制冷量14000W及以下,不包括多联式空调机组。

A0206180301

洗衣机

A02061808

热水器

仅指电热水器

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A06

家具用具

200万元

A090101

复印纸

无须填报采购实施计划表

二、框架协议采购目录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A02010201

路由器

A02010301

防火墙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三、会议定点及公务机票采购目录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说明

C0601

会议服务

仅包含按厦财行〔201417号及厦财行〔201623号等规定执行的定点会议服务。

C1705

航空运输服务

按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会议定点及公务机票采购项目,具体采购无需填报采购实施计划表,直接按相关规定向有关供应商采购。

四、目录外非大宗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04

一、背景依据

2021年2月1日,市财政局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明确台式计算机等28个品目的大宗货物采购目录、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等4个品目的服务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今年财政部新增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及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本次对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调整,主要如下:

一是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率。强调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和限额标准,对于本单位支出预算中所有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各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时报批。

二是新增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今年1月14日,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5月16日,财政部通知,要求各地要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路由器、防火墙2个货物品目,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2个服务品目作为框架协议采购目录,组织框架协议采购。

三是调整大宗货物品目。结合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对采购数量、金额较少的“数字照相机”、“通用摄像机”和“传真通信设备”3个货物品目,不再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

调整后,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包括25个大宗货物品目;4个框架协议采购品目;2个按文件规定执行的服务品目,其中,会议服务,按厦财行〔2014〕17号及厦财行〔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航空运输服务按厦财购〔20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目标任务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

三、工作进展

2022年8月1日印发执行。

四、范围期限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省财政厅明确实行政府采购厦门属地管理的各省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范围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三)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期限: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府采购主体和项目范围

一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三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定政府采购适用方式

一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路由器、防火墙、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三是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三)明确政府采购程序

按照大宗货物、框架协议采购货物和服务、其他项目3个大类明确各自采购程序。

(四)明确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文)以及《厦门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切实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五)明确政府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六、办理程序

(一)大宗货物按照《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购〔200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大宗货物范围详见附件。

(二)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项目采购程序。

1.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2.采购人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3.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4.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

5.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七、关键词诠释

(一)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大宗货物是指年度内采购数量和总金额较大且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具有较强需求共性的货物。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即汇总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大宗货物的需求统一进行采购,从而变各单位分散进行政府采购为统一集中政府采购,通过集中采购规模,充分发挥规模采购的效益,吸引更多厂家直接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减少采购中间环节,降低行政成本。

(二)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周彬 0592-2858285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