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温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地税规费〔2009〕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社保基金征收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准部分市县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浙人社函〔2009〕6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从2009年4月(费款所属期)起调整为14%。
二、欠费补缴的处理
缴费单位补缴2009年4月(费款所属期)之前欠缴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比例仍按18%执行。
操作规程:分局申报征收岗在TF2006-办税服务-申报征收-申报管理-其他应征数录入将缴费比例修改为18%后再进行开票。
三、门征代开发票的处理
对申请代开门征发票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工期在2009年4月份后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4%执行;合同工期在2009年4月份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仍按18%执行;合同工期跨越2009年4月的,按工期平均法对所提供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工期进行按月分摊,分别按适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分段计算。
四、其他
缴费单位原按18%单位缴费比例申报的多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自行在2009年度以后月份进行调整(抵减)。对无法抵减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调整企业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是省政府、市政府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的重要举措,各征收单位要加强领
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