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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榕建公用〔2020〕2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七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6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规〔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市人民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专此

  附件: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8日


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市人民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励评选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照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获得“水平衡评价报告书”;
(二)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或“节水型单位”称号,取得显著节水成效;
(三)积极配合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的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奖励1万元;
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至20万立方米的奖励1.5万元;
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至30万立方米的奖励2万元;
年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奖励3万元;
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单位,每四年复查一次,首次获得该称号的按以上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复查的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励评选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并获得市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
(二)定期开展节水宣传,提高居民节水意识;
(三)积极配合市建设局的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居民小区500户及以下的奖励1万元;
居民小区500户以上的奖励2万元;
获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单位,每四年复查一次,首次获得该称号的按以上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复查的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节水先进个人奖励评选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水宣传、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表现突出,或节约用水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二)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
(三)在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
按照每个先进个人奖励1千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节水先进个人按以下程序组织评选: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建设局根据本年度奖励金确定名额,原则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节水先进个人名额均不超过20个,公开向社会征集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节水先进个人;
(二)申报的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节水先进个人向市建设局提供证明材料;
(三)市建设局对证明材料进行审阅和现场核实后拟定获奖名单,在市建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颁发证书和奖金,有异议的,市建设局重新调查核实。
第七条 年度奖励金从各属地征收的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中列支,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根据上一年度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收入和支出项目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本年度奖励金。
第八条 参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其5年内的参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10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现将《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将节水工作放在首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均明确提出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要求我市2020年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2022年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验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账及通告等材料”的要求,我市尚无城市节水奖励办法,需尽快制定城市节水奖励办法。因此,为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提高我市节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奖励办法》。

  二、起草依据

  《奖励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奖励办法》依据我市实际,借鉴其他城市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分别对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做出奖励规定,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评选条件、奖励标准、评选方法和程序、资金来源、评选工作的监管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阐明本办法起草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制定本办法是为了为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市人民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的奖励。

  二是确定参与奖励评选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需满足条件以及奖励标准。要求参选企业、单位满足下列要求:按照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获得“水平衡评价报告书”;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或“节水型单位”称号,取得显著节水成效;积极配合市建设局的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求参选节水型居民小区满足下列要求: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并获得市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定期开展节水宣传,提高居民节水意识;积极配合市建设局的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求参选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在节水宣传、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表现突出,或节约用水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在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

  其中节水型企业、单位根据年用水量分为四档: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奖励1万元;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至20万立方米的奖励1.5万元;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至30万立方米的奖励2万元;年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奖励3万元。节水型居民小区根据总户数分为两档:500户及以下的奖励1万元;500户以上的奖励2万元。节水先进个人按照每个先进个人奖励1千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另为体现“重在鼓励”,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首次获得该称号的按以上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复查的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三是明确组织评选程序。由市建设局根据当年度奖励金确定名额,原则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节水先进个人名额均不超过20个,公开向社会征集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和节水先进个人。企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向市建设局申报并提供证明材料。建设局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拟定获奖名单,在市建设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颁发证书和奖金。

  四是明确奖励资金来源。确定年度奖励金从各属地征收的超计划加价水费中列支,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根据年度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和支出项目安排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