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市〔2008〕64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招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经我委研究决定,定于自2008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施行动态监管,现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五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中的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负责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上列明的技术经济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是指招标代理合同中列明的负责合同履约的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积分的处理和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的日常核查。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督管理。
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的行为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市和区县建委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积,按照规定的措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市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处罚或者处理的程序。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罚或者处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方法
第八条  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处理时,应依据《记分标准》在执法文书上记分。
第九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被撤销或者撤回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当前积分清零。
第十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于做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罚或者处理和记分情况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市建委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的积分情况。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积分,市建委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积分达到4分的,进行蓝色警示。在动态监管平台及有形建筑市场公告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或者处理结果,依法限制其提出的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建议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慎重选择该招标代理机构。
(二)积分达到7分的,进行黄色警示。除按蓝色警示进行处理外,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对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和审查;依法核查其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其不得承揽新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积分达到9分的,进行红色警示。将对其办理的每一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重点监督,依法核查其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依法撤销或者撤回其资格证书。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撤销或者撤回的,市建委将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国务院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部门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前,限制其在北京承揽新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市建委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做出撤销或者撤回资格证书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直接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在市建委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积分,市建委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负责人
1、积分达到3分的,约谈该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负责人;
2、积分达到6分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或者处理结果等信息在有形建筑市场予以公告,通报该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负责人评优活动时,对该人员的资格慎重考评;
3、积分达到9分的,除按照达到6分时的处理办法处理外,同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三天的业务学习。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
1、积分达到3分的,约谈该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
2、积分达到6分的,将对其提出书面警示,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形建筑市场和相关媒体上公告;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技术经济负责人评优活动时,对该人员的资格慎重考评。
3、积分达到9分的,依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情形时,依法办理;
(三)项目负责人
1、积分达到3分的,约谈该项目负责人;
2、积分达到6分的,将对其提出书面警示,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形建筑市场和相关媒体上公告;建议招标代理机构撤换该项目负责人;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项目负责人评优活动时,对该人员的资格慎重考评。
3、积分达到9分的,依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情形时,依法办理;禁止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京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由市建委将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国务院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前,限制其在北京从事招标代理相关执业行为。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的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  市建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标准核查规范》。市建委对本市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达到相应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经核查招标代理机构未达到相应资格条件的,市建委责令其整改三个月。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到相应资格条件的,依法撤销或者撤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需要撤销或者撤回时,由市建委将处理建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建委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罚或者处理并记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或者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或者处理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九条  市建委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市建委报告。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记分以及资格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外埠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在本市开始试行。

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类别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为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

处罚处理

分值

分值

积分对象

资格条件

GQDL10100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以3万元罚款

3

3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

资格条件

GQDL10100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以3万元罚款

3

3

企业负责人

资格条件

GQDL10100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办理

1

1

企业负责人

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1万元罚款

2

2

企业负责人

资格条件

GQDL10100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办理

1

1

企业负责人

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1万元罚款

2

2

企业负责人

承揽业务

GQDL10200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无效,处以3万元罚款

3

3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

承揽业务

GQDL10200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以3万元罚款

3

3

企业负责人

承揽业务

GQDL10200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以3万元罚款

3

3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承揽业务

GQDL10200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以3万元罚款

3

3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

承揽业务

GQDL102005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以3万元罚款

3

3

企业负责人

承揽业务

GQDL102006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以3万元罚款

3

3

企业负责人

承揽业务

GQDL102007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业务,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

1

1

企业负责人

承揽业务

GQDL202001

招标代理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内容不全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

责令改正

1

1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

承揽业务

GQDL102008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代理,未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费用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

1

1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

承揽业务

GQDL102009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出招标代理合同约定范围实施代理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

1

1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0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未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1

1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0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1

1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0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2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0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应当履行核准手续但未履行的项目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2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05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

责令限期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2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06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2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07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2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08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09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3万元罚款以下

2

2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10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最短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2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1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以3万元罚款

3

3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1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2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1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不一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1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

责令限期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2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15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需要进行重新招标的项目继续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十)项

责令限期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2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16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17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未能提供严格保密的措施,致使评标过程出现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18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处以5万元罚款

1

1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5万元-25万元罚款

2

2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25万元罚款

3

3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19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处以5万元罚款

1

1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5万元-25万元罚款

2

2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处以25万元罚款

3

3

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20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市场行为

GQDL10302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完成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

1

1

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