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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函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函
规保函字〔2017〕5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施行的局发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19年8月15日规定,继续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工作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附件1)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历史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演变历程中留存下来的重要历史载体。各区要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着力留住城市之‘根’,加强城市修补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挖掘用好丰厚的老城资源,精心打造具有浓厚津味儿的特色街区,延续天津特有的城市发展基因”的要求,以“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为指导思想,以“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为工作原则,以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承天津历史文脉为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全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进一步展示天津历史文化风貌,彰显城市特色。

二、深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

(一)切实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经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文物局已向社会公布258座历史建筑名录(附件2)。目前,我市正在开展历史建筑挂牌和建档工作,并在全市保护性建筑普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各区要充分发挥区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制;要按照《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要求,划定历史建筑紫线,确定保护范围;要配合市有关部门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牌,做好保护标牌的维护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和市民的作用,搜集历史建筑信息,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各区要组织对本区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认真梳理,及时向市规划局报送历史建筑推荐名录,市规划局将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认定工作。

(二)有序推动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各区要坚持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并重,积极创新模式、拓展思路、提升水平,妥善处理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在摸清本区历史建筑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历史建筑修缮利用工作方案,研究出台鼓励历史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修缮利用历史建筑的相关政策,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引导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博物展览等形式的利用。

(三)不断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要积极主动作为,建立区规划、房管、文物、综合执法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紫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大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严禁随意拆除和破坏已确定的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按照《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相关要求,禁止建设高层建筑和大洋怪建筑。历史建筑周边的新建建筑应与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严格依据历史建筑紫线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列入城乡规划督察,实行季报制度,各区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本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市规划局。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

 

2.天津市历史建筑名录
 

2017年12月25日

(建议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