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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浙建〔201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作废。

二、持有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浙人专〔2005〕199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1日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