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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04〕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


  其它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精神自行制订政策实施。

 三、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原则上按被征用农用地面积10%的比例确定留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发展二、三产业,解决村民生产安置及生活出路问题。



  四、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的发展,做到统一布局、合理安排,以镇(街)为单位相对集中、集约使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国土、规划部门要在征地的同时将留用地纳入建设规划中予以考虑,预先留置。


  五、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征为国有,实施拆迁、征地补偿并缴交相关规费后,取得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商品住宅除外)。留用地不得擅自转卖、交易、抵押,以及折价入股进行房地产等其它开发。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用好留用地,发展优势产业、培植稳定的收入来源,以解决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注册全资公司或委托镇(街)将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用于自主经营或出租的农贸市场、集体公寓、宾馆、餐饮服务设施等经营性项目,缴交的地段差、配套费扣除土地开发金、储备金、工业调节金“三金”之后全额奖励补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将留用地委托政府出让。委托政府出让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60%,其收入款扣除政府规费及税金后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留用地申请委托出让的,街、镇应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解决本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的措施和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审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出让。


  八、委托政府出让所得的土地价款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确保返还土地款的规范使用,区、镇(街)要加强监督、引导。


  九、村留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各区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必须将留用地落实到村。


  村、镇(街)、区以及国土、规划部门要建立台账制度,不能及时兑现的零星留用地应记入台账,加强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十、市国土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进行留用地的规划和面积的核定,留用地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分别注明“村留用地”。


  十一、本意见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