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材〔2022〕16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 强化建设用砂使用管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22 年 3 月 11 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 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 强化建设用砂使用管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结合 近期专项检查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内容,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 建设用砂管理要求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 上海市场使用的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1%。 二、强化建设用砂源头和过程管理
(一)加强源头及流向管理。天然砂应提供管理部门出 具的合规采砂证明以及采砂企业出具的每批次出场证明;机 制砂生产企业应提供机制砂合规生产证明、各品类机制砂一 年内有效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以及每批次的出厂证明。 建设用砂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出具流向单,流 向单信息应与建设用砂源头每批次出厂(场)证明信息、市 交通委的“砂石料码头装卸作业信息”一致。
(二)加强质量管控。应用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的建设用 砂,应由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建设用砂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内部实验室检测人员实施取 样和封样工作,同时留取两份样品,一份用于供应商委托第 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质保书; 一份用于使用单位留样,并可用于使用单位内部实验室验收 检测。供应商的质保书信息中应明确建设用砂类别,不得混 淆。机制砂质保书中应注明母岩岩质(如火成岩、变质岩、 沉积岩)、性能参数(火成岩抗压强度应≥90MPa、变质岩抗 压强度应≥70MPa、沉积岩抗压强度应≥50MPa),采用湿法 制砂工艺的机制砂应在质保书中提供使用的絮凝剂品种及用 量信息。
(三)不断强化机制砂源头管理机制。探索建立“上海 机制砂供应基地”(以下简称“供应基地”),做到源头可 溯、过程可控、品质保证。鼓励供应基地优质机制砂供应上 海,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建设用砂使用单位, 特别是国有建设用砂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投资的重大工程应 优先选用供应基地机制砂(相关政策另行制定)。行业协会 应抓紧编制相关团体标准,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由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向社会公布供应基地名单。
三、加强建设用砂使用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建设用砂使 用单位应加强建设用砂进场验收管理。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要求确认建设用砂来源证明、流向单和质保书,没有提供来源 证明、流向单和质保书的建设用砂不得使用;正式验收前宜 包含目测初检过程,内容可包含日期、批号、规格、细度模 数、含水率、含泥量(天然砂)、石粉含量(机制砂)等, 在备注中可与相同产地的产品进行比较;应严格实施进场检 测,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批次实施抽样检测。使用单位 在生产并出厂混凝土、构件产品时应对建设用砂等组成材料 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最终对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 预拌砂浆等产品质量负责。
(二)严格落实混合砂使用要求。为确保混合砂质量, 原则上混合砂应由使用单位在生产现场按配比实施混合,混 合前应按品种分别进行检验,混合后每检验批应按混合比例 进行颗粒级配检验,并应入区且符合中砂细度模数。采用混 合砂的使用单位应有分仓堆放和分仓计量的条件,不同种类 混合砂应明显分区域堆放,并设置醒目标识。
(三)加强日常质量管控。使用单位应对建设用砂原材 料实行溯源管理,应当组织对产地、料源、生产设备和工艺 进行考查,形成供应名录和考查记录,建立建设用砂采购、 检测、使用台账。建设用砂验收检测台账应至少包括建设用 砂检测原始记录、质保书、样品留置及清理台账、使用综合 台账,其中使用综合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进料日期、进料吨位、进料批号、生产厂家、供应单位、委托单号(如有)、样品 编号、原始记录编号及备注。若无建设用砂检测能力的,需 设立第三方检测台账。
四、加强政府监管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各管委会建设工程安全质 量监督部门应对属地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生产单位每年 至少开展两次全面排查,将建设用砂等原材料采购、进场检 测和使用台账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其中至少一次为建设用砂 质量专项检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每年应至少开 展一次建设用砂质量全市飞行抽检。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不合格建设用砂的各方责任 主体和个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 拌砂浆等建设用砂使用单位和检测机构存在如下行为的,将 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暂停备案证、取消备 案证清出市场的措施,并适时推送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 台,予以曝光:
1.使用单位使用来源不明的建设用砂;对建设用砂未检 先用,或检测不合格仍旧使用的;
2.使用单位没有执行混合砂使用要求,混合前混料堆放 的,以及混合后没有明显分区域堆放并设置醒目标识的;
3.使用单位未建立建设用砂采购、检测、使用台账,以及台账不全、不准确的;
4.经抽查发现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用砂的;
5.检测机构、使用单位内部实验室没有按标准和要求检 测的,或检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开展行业自律
(一)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 理协会、上海石材行业协会砂石分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 行业协会等相关协会应建立常态化机制,联合对本市建设用 砂供应、使用、检测实施持续的检查和自律管理。加强建设 用砂来源证明、流向单、质保书和检测数据的信息比对,对 建设用砂供应企业等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由协会通过行业自 律方式给予惩戒,并向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市场信息。
(二)相关协会应联合科研机构、各大企业,开展机制 砂生产、流通和应用问题的相关研究,不断提升机制砂及其 应用产品的质量;加强各地市场调研,加大供应基地培育力 度,对接供需,不断提升本市建设用砂的市场供应能力和产 品质量水平。
本意见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本市建 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81 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材联〔202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现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本暂行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交通委 市水务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各管委会、各参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治理违规海砂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建设用砂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 来抓,各环节严格把关,严肃查处违规用砂行为。
二、严控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
1、本暂行意见所指的建设用砂是指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用砂。
2、本市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应不大于0.02%,以下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应不大于0.01%:
1) 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
2)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
3) 设计使用年限100年或以上的混凝土结构;
4) 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3、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应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进行检验。
三、建立建设用砂流向申报追溯机制
1、建设用砂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在每批次建设用砂进沪前和在沪流通时应登录“上海市建设用砂业务管理系统” (www.shstone.org/jsys 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报信息,含船名(车号)、船舶类型(海船、江船)、适航航区(A、B、C、D)、船籍港、货物来源、已停靠港口、货物名称(海砂、河沙、淡化海砂等)、载货数量(吨)、拟停靠时间、拟停靠码头名称、销售对象和数量等信息。
2、供应商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设立合规的单位内部试验室)对每批次建设用砂进行检测。当建设用砂进入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码头或场内时,供应商应通过管理系统提供质量保证书,生产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予以入库确认。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该批次建设用砂流向单和质量保证书。生产单位和供应商各自打印留档。
3、生产单位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建设用砂。供应商或生产单位检测时发现不合格建设用砂,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四、强化建设用砂生产单位责任
1、每批次建设用砂使用前,生产单位应核对建设用砂质量保证书信息,并对砂中的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等主要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检测应按照《混凝土中氯 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水运工程采用《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检测技术规范》JTS/T 236、水利工程采用《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有关规定。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3、预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出厂检测内容除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外,出厂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必须包含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控制指标。
五、加强建设用砂施工现场管理
1、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详细明确包括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在内的各项主要指标。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指标的质量管控,严格执行进场材料的验收、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强化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使用台账管理。施工单位与相关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采购合同时应明确氯离子含量的质量要求。
2、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进场复验除应符合相 关标准规定外,还必须对硬化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进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预留混凝土试块或钻取混凝土芯样进行硬化混凝土中酸溶性氯离子含量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 (JGJ/T 322)进行检验,硬化混凝土中酸溶性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2)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单位的预拌混凝土,应至少检验2次;
3)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单位的预制构件混凝土方量小于1500m3的,应至少检验2次;大于1500m3³、小于5000 m3的,应至少检验4次;大于5000 m3的,应至少检验6次;
4)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预制构件和现场浇筑混凝土部分的进场复验应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3、水利工程、公路水运工程硬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验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六、加强政府监管
1、各区、各管委会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应落实属地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在建项目、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生产单位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砂等原材料采购、进场检测和使用台账,严厉查处使用违规海砂行为。
2、各区、各管委会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每年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生产单位以及建设工地进行至少两次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全面检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每年应开展至少一次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全市飞行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3、对使用氯离子超标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以及使用砂氯离子超标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生产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采取罚款、停业整顿、清出市场等处理,并责令其对不合格的工程实体拆除重建。对见证、检测等履职不到位的相关参建单位也将按照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行业自律,实现社会共治
进沪建筑用砂供应商应通过“上海市建设用砂业务管理系 统” (www.shstone.org/jsys)进行登记注册。相关协会应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倡导各单位严格执行登记注册、信息流向申报、质量保证书、检测等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对失信供应商、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实施上下游联合惩戒措施。
八、加强科学引导,推动砂石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切实转变砂石行业发展方式,加快建筑行业新技术新材料研发,鼓励医院、学校等建筑大力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体系,减少对砂石资源的过度依赖和浪费。同时,积极推进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拓市场,建立机制砂砂源基地。
https://zjw.sh.gov.cn/jsgl/20200310/73173112a3db4a4d89f1ab43cbf1f8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