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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通知
厦房〔202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标准调整为:

  (一)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

  (二)8层(含8层)至20层(含20层)的,在《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上减5层,且至少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

  (三)21层以上(含21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四分之一以上。

  二、上述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具体标准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依法办理。

  三、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和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为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

  四、前述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须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31
  一、背景依据

  按照《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政府令183号)要求,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关于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通知》,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目标任务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房地产项目加快建设、加快销售,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三、执行范围

  我市范围内符合通知规定的商品住房项目。

  四、主要内容

  (一)支持房地产项目加快销售

  2021年1月1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8层(含8层)至20层(含20层)的,在《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上减5层,且至少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21层以上(含21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四分之一以上。

  其中,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参照上述标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

  (二)明确特定项目的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

  已取得土地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和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参照相关文件的标准,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为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后续新出让土地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和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

  (三)约定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

  为灵活应对新冠肺炎等突发情况,明确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

  (四)未约定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项目

  未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后,按照《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明确的工程形象进度标准审批。

  五、注意事项

  商品住房项目的监管协议约定销售要求的,需先满足监管协议要求,方可参照相关标准办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同时符合多个工程形象进度支持政策的,开发企业可选择最有利的政策,不能叠加享受支持政策。

  解读机构: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咨询电话:2859116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通知
厦房市场〔20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通知》(厦房〔2022〕18号)相关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zfj.xm.gov.cn/zfxxgk/ml/02/03/202301/t20230112_2714561.htm


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