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筑〔2015〕3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2015年3月9日
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登记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应当明确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进行登记。
第七条 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驻闽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不得使用休闲娱乐场所;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
(六)设驻闽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省外企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验,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
通过登记的省外企业信息,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我省登记的省外企业登记信息有发生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在变更1个月内通过系统填写《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详见附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原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动;
(二)企业资质发生变化;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四)驻闽负责人发生变动;
(五)驻闽办公场所发生变动。
登记受理部门应按第九条要求办理省外企业登记变更。
第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登记的省外企业监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登记,2年内不予重新受理登记:
(一)发现企业“系统”内的信息材料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二)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过两起以上(含)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准入的;
(四)被列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
省外企业被撤销登记后,未完成项目可继续施工至竣工。
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监管事项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在“系统”内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