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沪建法规〔2021〕628 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沪建设施〔2016〕893 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
特此通知。
2021 年 10 月 3 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设施〔2016〕8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3月15日第6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69 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燃气配套管线工程(以下简称燃气配套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用地范围(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管线本体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燃气配套工程适用 本细则。
管线本体工程是指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安装调试等,不包括道路掘路修复、绿化、设施搬迁等工程。
第三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燃气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
(一)市级部门核定、批准的燃气配套工程;
(二)本市范围内设计压力大于0.8Mpa(含)的燃气配套工程;
(三)本市范围内跨区域实施的燃气配套工程;
(四)为燃气气化站、门站、调压站配套的燃气配套工程;区燃气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工程以外的由区级部门核定、批准的设计压力小于0.8Mpa的燃气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建设:
(一)工程报建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携带《上海市燃气配套工程报建表》、燃气工程立项文件、燃气用户配套委托文件按市、区管理职责分工至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并提供《燃气配套工程建设程序告知单》。
(二)工程承发包
燃气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施工达到招标限额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未达到招标限额的燃气配套工程,由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直接发包,发包要求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三)合同信息报送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市区管理职责分工将合同向燃气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价格、承发包单位、工程范围、承包内容、合同起止日期等相关信息。
(四)开工审核(施工许可)
1、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携带《上海市燃气配套工程开工审核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相关证明文件、道路掘路许可、燃气供应保障方案等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审核手续。
2、燃气管理部门在收到开工审核申请和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申请材料齐全、燃气供应保障方案符合法规要求的,准予开工并出具《燃气配套工程开工告知单》,告知安全质量要求和监督抽查方式等有关事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告知单,并说明理由。
(五)完工验收备案
燃气工程完工后,由燃气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报告依照市、区管理职责分工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属于特种设备的,验收报告中还应包括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报告。
第五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手续,并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全面负责,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建立管理体系,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配套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六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及管理标准,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各方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 管线本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燃气配套工程由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管理措施自行负责实施管理,燃气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https://zjw.sh.gov.cn/jsgl/20180912/0011-25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