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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选择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选择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342号

各有关人才中介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8号)精神,现就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选择执行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纳入闽人社文〔2011〕218号文件实施范围,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个缴人员,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按闽人发〔2010〕147号文件附件2《省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参考标准》核定调整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随后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其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

二、个缴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比照事业单位”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办法(闽人社文〔2011〕263号)执行。个缴人员凭人才中介机构在省工改办办理的档案工资调整审批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和缴费手续。

三、个人缴费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开始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