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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7月31日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1日 文号:沪发改规范〔2019〕9号)


有关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上海城投水务(集团):

为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9年6月25日

附件:

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建立本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方案。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按照总体工作部署,模拟实施先行,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实施步骤

2019年10月1日起,用一年时间,对市属供水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模拟实施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管理实践调整定额用水量,不断完善操作办法和管理系统。

202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将相应停止。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本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定额用水量核定。凡有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定额用水量依据分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用水管理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修编完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市属供水管网区域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区属供水管网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有关区可参照市属供水管网区域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区用水实际另行制定。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将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具体加价标准另行研究确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研究制定“两高一剩”行业范围。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准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五)计费周期。计量周期水量以季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费周期进行调整。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外,对城镇自备水源用户的取水,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号)的有关规定,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的取用水量,在原标准基础上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水务局牵头制定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相关操作细则,推进建设用水定额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用水定额。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研究制定“两高一剩”行业范围。市财政局负责超计划加价收费的同步清理规范工作。区属供水管网区域内,各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本区域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供水企业根据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考核情况,按规定的加价标准向用户加征水费。

(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在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继续实施供水企业年度成本监审和年度成本信息公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应单独记账,在供水企业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供水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关于对《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涉及“两高一剩”等 行业企业执行更高加价标准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市、区公共供水企业:

为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现对《 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19〕9号)中涉及“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执行更高加价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价对象

本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符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情形的,为“两高一剩”等行业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

(一)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的强制性限额标准;

(二)企业存在列入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和淘汰类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本市各区通过实施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评价为“整治淘汰类”(D类)且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企业。

二、加价标准

由市属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两高一剩”等行业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在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基础上,按用水量实行更高的供水价格加价(以下简称差别水价):

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即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

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倍加收水费;

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

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3倍加收水费。

由区属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由各区参照市属供水管网区域内的相关规定执行差别水价。

三、操作程序

(一)执行

各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内容,通过检查、清查、普查、审计等方式,形成拟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审定最终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称、水表号、用水地址等信息,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并通知拟被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

市经济信息化委汇总确定各区报送的企业信息后,将拟被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函送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根据拟被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有关水务部门或者公共供水企业执行差别水价。

公共供水企业在接到通知后,按季度为周期从下一季度开始及时足额加收差别水价水费。

(二)退出

被执行差别水价企业完成相关改造、调整后,认为不再符合本通知中加价对象情形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执行差别水价申请。

区产业主管部门收到停止执行差别水价申请后,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核实。经核实达到改造、调整要求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将退出名单函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通知相关水务部门或者供水企业停止执行差别水价。该被执行差别水价企业从提出申请日的下一季度开始停止执行差别水价,如提出申请日的下一季度差别水价水费已收取,收费部门应予退回。经核实没有达到改造、调整要求的,继续执行差别水价。

四、其他事项

加价项目、计费周期、水费用途等事项参照《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沪水务规范〔2020〕5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2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2021年11月4日


[政策解读]《关于对涉及“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执行更高加价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2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等部门编制形成了《关于对<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涉及“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执行更高加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推动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制订依据
根据《 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19〕9号)中“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何种企业需要执行更高加价标准
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沪水务规范〔2020〕5号)执行。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可通过检查、清查、普查、审计等方式,将“能耗水平低的企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的强制性限额标准)、“存在限制、淘汰类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参照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资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本市各区资源利用效率评价“整治淘汰类”(D类)且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认定为本市“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执行更高的加价标准。

三、“加价标准”如何计算
本《通知》与《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充分衔接,对本市“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按用水量实行阶梯供水价格加价。超额执行水量指标由水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水户实际用水、节水措施情况核定。具体为:

市属管网供水企业企业用水量未超定额水平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即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 若企业用水量超过定额水平,则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对超定额部分用水量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阶梯加收水费。其中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加收1倍水费;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部分,加收2倍水费;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部分,加收3倍水费。

由区属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由各区参照市属供水管网区域内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价标准”如何执行和退出
拟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由各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通知》形成。由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示并通知拟被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汇总各区提交的待执行企业信息后,将企业名单函送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书面通知有关水务部门或者公共供水企业,按季度为周期执行加价。

拟退出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由各区产业主管部门形成。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被执行差别水价企业书面提出的停止执行差别水价申请后,经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核实是否达到改造、调整要求。若不再符合《通知》中加价对象情形,则将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函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通知相关水务部门或者供水企业停止执行加价。若企业经核实没有达到改造、调整要求,则继续执行加价。

五、《通知》的执行和衔接
在管理体系和执行角度,《通知》衔接《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在收付操作环节利用水务部门定额管理信息系统、供水企业超定额账务系统等已有系统和账单模式,不再另行设置。

在产业政策实施角度,本市“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制度的执行口径基本对齐,各区在操作流程中可采用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审等形式研判企业情况,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筛选和梳理,减少不确定因素。


关于延长《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31日 文号:沪发改规范〔2024〕9号)

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各供水企业:

  经评估,2019年6月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印发的《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19﹞9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6日
https://fgw.sh.gov.cn/fgw_gfxwj/20240731/5f8bb1c37fff449f91b57670afef3b53.html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