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举办会展活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2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举办会展活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支持举办会展活动的若干措施
按照《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行动纲要》,为进一步打造东南会展高地,提升展会市场化运营水平,支持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我市展会举办,吸引更多展会来榕举办,根据《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9〕118号)(以下简称《
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综〔2020〕1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现状,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缩短展会活动审批期限
举办会展所在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办展申请后,文件处理各个环节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2小时),6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商务、卫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政务勤务工作,保障我市会展业正常运行。
二、对延期举办的展会给予资金支持
因突发疫情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延期举办,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展会,资助资金标准在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单个展会资助增幅不超过50万元。
三、提高自主创办本土展会的补助标准
鼓励本市会展企业自主创办本土展会。新创办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级展会,补助标准从原每平方米6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00元,补助相关事项按照
《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本土展会要求施行。
四、加大展会招揽奖励力度
鼓励围绕我市16条重点产业链,招揽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展会来榕举办。对符合
《资金管理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原有招揽奖励基础上再增加30%,单个展会招揽奖励增幅不超过20万元。
五、给予办展防疫补助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举办且符合
《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补助条件的展会,给予展会主(承)办方每平方米5元的防疫资助,单个展会防疫资助不超过20万元(据实核拨)。
六、给予政务勤务保障资助
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举办的规模以上(3万平方米及以上)展会,每场给予展会主(承)办方20万元的政务勤务保障资助。
七、优化会展业营商环境
(一)展会主(承)办方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及报批等工作。
(二)鼓励有关单位不收取展会根据防疫要求所需场地的费用。
(三)各有关单位不得向展会主(承)办方以任何名义指定防疫、安保、广告等执行单位。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举办的展会参照本措施执行。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支持举办会展活动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1-06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1月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举办会展活动的若干措施》(榕政办〔2021〕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意义和背景
2020年疫情发生后,我市会展业受到严重冲击,大量展会停办、延办,会展企业受到极大的损失。2021年1月份,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行动纲要》,打造东南会展高地是扩大内需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行动纲要》发布后,今年全市共举办展会活动52场,展会规模约104万平方米,同比2020年增长67%,规模以上(3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8场,举办了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2021国际龙奖IDA年会等国际性会议。并自主创办了首届数博会、首届跨境电商交易会、首届预制菜产业博览会等本土展会,全市办展气氛热烈,成效显著,但疫情防控的成本较高。
二、《若干措施》主要原则和目标
《若干措施》的主要原则:一是对疫情下办展环境进行进一步优化;二是加大力度支持举办展会;三是鼓励创办本土展会。《若干措施》是为了实现会展业发展目标:到2022年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举办各类展会规模完成13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5%,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办展办会环境进一步优化,福州在全省会展业的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引领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若干措施》施行日期
《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举办的展会参照本措施执行。
四、《若干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七条,分别为:
1.缩短展会活动审批期限
为避免因疫情防控批复时间较晚,造成展会延期举办或现场拆展的不良后果,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展会申请后,文件处理各环节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2小时),6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商务、卫健、公安、消防等各个部门协同合作,做好政务勤务等工作,保障我市会展业正常运行。
2.对延期举办的展会给予资金支持
为减少主办方展会延期举办的损失,在《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9〕118号)政策“每平方米资助30元”的基础上,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延期举办且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资金标准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单个展会资助增幅不超过50万元。
3.提高自主创办本土展会的补助标准
为鼓励本市会展企业自主创办本土展会。新创办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级展会,补助标准从原每平方米6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00元。
4.加大展会招揽奖励力度
鼓励围绕我市16条重点产业链,招揽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展会来榕举办。对符合《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9〕118号)招揽要求的单位,在原有的招揽奖励基础上再增加30%,单个展会招揽奖励增幅不超过20万元。
5.给予办展防疫补助
当前疫情尚未过去,展会疫情防控不容放松,据了解,疫情期间办展较平常时期增加了防疫安保、消杀及场外防疫搭建等费用,因此给予在疫情期间举办的展会每平方米5元的防疫资助,单个展会场租资助不超过20万元(据实核拨)。
6.给予政务勤务保障资助
由于疫情期间需做好相应的展会防疫工作,增加志愿者、安保、救护车、医护人员,场馆消毒和置备防疫物资等支出,展会越大则相关费用会随之增加。因此对每场规模以上(3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政务勤务保障补助标准从2020年《若干措施》的5万元增加到20万元。
7.优化疫情期间会展营商环境
(1)主(承)办方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及报批等有关工作。此项是举办展会的先决条件,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方可举办。
(2)因疫情形势下展会主办方各项支出加大,疫情防控是举办展会的必要工作,是保障展会安全举办的客观要求。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市会展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励场馆方不收取展会防疫用地的费用。
(3)目前疫情条件下主办方举办展会各项成本均增加,为营造健康的办展环境,压缩利益输送空间,充分保障办展单位权利,禁止各相关部门及场馆方为主(承)办方以任何名义指定防疫、安保、广告等执行单位。
五、下一步的工作要点
一是进一步优化我市会展营商环境,推动我市会展弯道超车;
二是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大力引进国家级展会。利用各种资源、渠道申办国家级大型展会和会议落地福州举办;
三是大力培育本土展会企业,努力提升我市会展业整体规模和综合竞争力;
四是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及时兑现好、落实好政策;
五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