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提租补贴费发放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劳社文〔2005〕2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劳社文〔2004]318号)规定:2002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凡按规定缴费工资(含提租补贴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费列入统筹支付项目。为确保离休干部提租补贴费足额发放,现就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提租补贴费发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兑现离休干部提租补贴费,同时避免省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中心和省机关事业社保局之间的重复支付,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含7月)起,无论省直参保单位是否将提租补贴费纳入申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省直参保单位离休干部的提租补贴费统一列入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鉴于2005年6月前,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提租补贴费已由省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中心支付,省机关事业社保局不再补发此前的提租补贴费。2005年6月前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已按闽劳社文〔2004〕318号规定补发给离休干部的提租补贴费不再退还,用于抵扣以后应发的提租补贴。
二○○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