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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规〔20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厦门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我局修订了《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 国发〔2018〕32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引导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全域孵化体系,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数字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即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四条  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行业领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依托自身资源禀赋,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开放共享。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认定、考核、政策兑现以及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各区(含火炬高新区、自贸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管理。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具备条件的综合型众创空间向专业化转型。

  第七条  综合型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无不良征信记录,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2个月。

  (二)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工位面积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24个月。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四)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5个,孵化时限不超过24个月。初创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场地须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址一致,入孵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认定时在孵创业团队近一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

  (五)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及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六)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七)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

  (八)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创投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或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机制。

  (九)每年有至少2个典型孵化案例。

  第八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无不良征信记录,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2个月。

  (二)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工位面积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24个月。

  (四)聚焦产业细分领域的在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数量不少于8个,且占众创空间在孵团队和初创企业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主要特征,孵化时限不超过24个月。初创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场地须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址一致,入孵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认定时在孵创业团队近一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

  (五)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及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六)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七)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

  (八)具备较为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小试中试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或与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够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九)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创投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或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机制。

  (十)每年有至少2个典型孵化案例。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符合第七条或第八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申请。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实地核查。

  (三)研究。市科技局结合实地核查等情况,将拟推荐认定的众创空间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形成拟认定意见。

  (四)公示。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市科技局下达认定文件,授予“市级众创空间”称号。

  第三章 众创空间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众创空间年度考核制度,对众创空间进行分类考核,并根据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国家政策情况调整和完善众创空间年度考核指标。重点考核众创空间基本条件、运营管理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情况、培育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落实国家政策方针情况等指标。考核指标体系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一)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得分75(含)-85分为良好;

  (三)得分60(含)-75分为合格;

  (四)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众创空间因自身原因未参与考核评估的,其考核评估结果视同不合格。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申请。市科技局发布考核通知,众创空间提交考核材料。

  (二)初审。市科技局对众创空间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评审。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评审。

  (三)研究。结合专家实地评审等情况,形成初步考核结果,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考核意见。

  (四)公示。对经办公会研究的考核结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主体、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保留;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称号。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一年不参加统计的暂缓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众创空间申请。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统计的。

  (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事故、安全事故或严重失信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众创空间停止运营的。

  其中,在认定和考核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众创空间,对其收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众创空间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积极探索持股孵化、租金转股权以及“飞地”孵化等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更好满足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需求。支持具有专业化投资能力的数字孵化中心、云孵化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众创空间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创业就业渠道,服务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应届毕业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支持众创空间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培育未来产业源头企业,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支持众创空间加强区域内及与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众创空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资源互补对接,联动发展。

  第二十一条  众创空间在自愿和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型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但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众创空间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三条  支持厦门市众创空间产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为全市众创空间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人才、资本、项目等要素集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含火炬高新区、自贸委)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18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具有重要作用。市科技局于2019年修订出台的《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厦科〔2019〕6号)已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等法规政策,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和培育未来产业能力,结合近年来我市众创空间发展情况,我局起草了《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稿多次征求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区政府、火炬高新区、自贸委等意见建议,并在科技局官网、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经集体研究最终形成《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1.第一章“总则”部分,阐述了《办法》的政策依据,明确了众创空间的定义、功能定位、基本任务和发展方向,规定了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2.第二章“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部分,明确了综合型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认定材料和程序。
3.第三章“众创空间考核”部分,明确了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等次以及考核程序。
4.第四章“管理与监督”部分,明确众创空间后续管理,如重大事项变化及时报备、按要求参加统计以及取消称号的情形等。
5.第五章“促进与发展”部分,鼓励众创空间提升运营服务能力、加强开放创新合作,同时明确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
6.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事项。
三、主要修订内容
衔接2019年版《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厦科〔2019〕6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修订。
1.明确众创空间定义和功能,即增加了第二条众创空间定义、第三条众创空间功能相关条款。
2.细化了综合型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如要求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近一年注册新企业不低于5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导师,有创投基金或合作基金,每年至少2个典型孵化案例等。
3.细化了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如近一年注册新企业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导师,有创投基金或合作基金,每年至少2个典型孵化案例等。
4.提高了对租赁场地的时限要求,由原“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修改为“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24个月”。
5.删除了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孵团队数量”的要求。
6.细化考核指标,明确重点考核众创空间基本条件、运营管理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情况、培育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落实国家政策方针情况等指标。
7.完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称号的情形,增加“有环境事故”“严重失信”“停止运营”等情形。
8.进一步明确了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情形,即“在认定和考核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众创空间,对其收回补助资金”。
9.增加第五章“促进与发展”章节,引导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运营能力,鼓励加强国内外创新创业合作,明确支持行业组织建设。同时,明确支持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转型为孵化器,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10.第六章“附则”增加“各区(含火炬高新区、自贸委)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引导性条款。
11.其他方面:明确了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范围,细化了对众创空间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要求,细化了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服务条件的要求,优化了认定和考核程序等。
四、咨询方式
可拨打电话(2021361)进行咨询,也可以微信关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陆市科技局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来源: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