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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的意见【全文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的意见【全文失效】
闽政办〔2012〕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24〕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力度,提升我省城市防御内涝灾害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城市防涝规划编制,合理确定排涝标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城市防涝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要加强对各市、县城市防涝规划编制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城市防涝规划要按照防御外洪和治理内涝并重的原则,统筹考虑雨洪、绿地、农田、林地、水系等资源,运用“拦、分、蓄、滞、排”等综合手段,整体规划系统的城市排涝体系,与城市竖向、城市排水等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高城市排涝标准,设区的市旧城区要达到10年一遇以上,新城区要达到20年一遇以上;县(市)旧城区要达到5~10年一遇,新城区要达到10年一遇以上;条件较好或重要区域可适当提高标准。

  (四)各设区市和近年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市、县在2013年6月底前要完成城市防涝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其他市、县要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城市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力度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市政公用(市容管理)、水利等部门,根据城市防涝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抓紧建设各类排涝设施,尽快建成投用。城市防涝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战役。

  (六)要完善防洪堤建设,并采取高水高排等有效措施分流山地过境洪水,防止城区外洪水入侵造成内涝。

  (七)城市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预留和建设滞洪区。通过人工挖地造湖、建设“下凹式”绿地等措施增加滞洪区面积,恢复因建设等原因损毁的蓄涝设施,增强城市雨水调蓄能力。完善沿江、沿河的城市公园绿地的防洪设施建设。自然形成的排水沟渠尽可能避免覆盖,已经覆盖的要逐步重新恢复。

  (八)优化雨水排水系统建设。加大雨水口设置密度,采用泄水效果较好的平进式雨水口和孔隙率较大的球墨铸铁雨水篦子等产品,淘汰侧进式雨水口和预制混凝土雨水篦子。道路、停车场、广场应尽可能采用透水性铺装材料,保持地表的良好透水性,减少径流量。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的地面应不高于道路侧石。

  (九)严格按照规范开展防涝设施维护工作。各地应及时清疏保养城市防涝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发挥应有功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修订城市防涝设施养护维修标准,加强对设施养护工作的检查督促。

  (十)城市防涝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排涝、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城市防涝规划实施到位、设施维护管理到位。各级政府应当对各项防排涝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管理

  (十一)落实部门职责。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合力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市、县要组织制定内涝灾害应急预案和排涝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抢修工作预案,将城市防涝设施逐点、逐条、逐段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建设、市政公用(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排涝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减少城市内涝的发生;水利部门要抓紧督促整改水库、山塘、排涝站的安全隐患,做好城市周边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落实群测群防体系,配合查处非法采矿,消除安全隐患;气象部门要加强城市内涝气象条件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及时发布城市强降水预警信息;民政部门要加强避灾点建设和管理,准备充足的救援物资;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防灾预案,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加强校区排涝能力建设;公安部门应适时做好水淹危险路段交通管控工作;经贸部门要负责协调电力部门统筹安排排涝抗灾用电指标,协调指导受灾工业企业做好防涝应急工作,负责灾区恢复工业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

  (十二)加强巡查整改。各责任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城市防涝设施进行巡查,尤其在汛期应加密巡查,及时排查雨水篦堵塞、排水管道淤积、河道不畅等涝灾隐患,做到发现一处、建档一处,调查了解致涝原因,逐一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建立逐级督办、定期通报、结案销号制度,滚动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于城市易涝点和排水不畅的路段,应适时加强监控,有条件的安装监控系统,尽早发现灾情,在大雨期间应有专人值守,采取加速排水排涝措施,减少水涝灾害。

  (十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防涝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城市防涝设施,不得擅自填堵具有防涝功能的河渠沟塘,不得在城市防涝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环卫垃圾、施工渣土堵塞河道和排水管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1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