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关于重申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闽职改字〔1994〕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次会议纪要,明确行政机关不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中又指出“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将按照统一部署在批准“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严格限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也不得自行评定所谓的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仍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和层次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获取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与工资、资金等待遇挂钩。
三、本省有关职称评审、资格考试等职改工作的政策性规定,均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或由省职改办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方可有效。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文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不予执行。
职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特别要严明职改工作纪律,不得乱开口子,各行其事。同时要广泛宣传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原则规定,并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