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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函字[2018]83号

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监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房屋结构安全使用执法工作,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既有房屋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即依法建设已竣工并通过规划、消防、建设工程等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房屋。

  (一)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结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结构安全使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结构安全使用责任人的义务。

  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管理人是公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责任人。其中,保管自修直管公产房屋的承租人是房屋结构安全使用责任人。

  (二)监管责任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依法履行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职权。

  房屋设备设施使用安全、生产安全的监管责任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未建成交付使用或未竣工验收的房屋,其结构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属地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应对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突发事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各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明确管理责任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辖区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二、明确安全管理事项

  (一)严格禁止危害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加大房屋使用荷载。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2.拆改住宅房屋门窗。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3.改变住宅房屋用途。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4.拆改住宅房屋结构。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危险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人应当采取大修加固、恢复重建、立即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理。

  2.非住宅拆改房屋结构。非住宅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

  3.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三、明确安全监管内容

  (一)发现和查办

  通过举报、报告、巡查、检查等四个途径发现房屋结构安全使用违法行为。

  1.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的禁止行为进行举报。涉及加大房屋使用荷载、拆改住宅房屋结构的,区房管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2.报告。

  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危害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劝阻,并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属地相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属地相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加大房屋使用荷载、拆改住宅房屋结构的,应当向区房管局报告;不具备合法施工手续、拆改住宅房屋门窗、改变住宅房屋用途、非住宅拆改房屋结构、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的,应当向属地相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3.巡查。

  按照相关规定,对拆改住宅房屋门窗、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等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做好行政执法检查记录。

  4.检查。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要求,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各区房管局每年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查勘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通报

  各区房管局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合法施工手续、拆改住宅房屋门窗、改变住宅房屋用途、非住宅拆改结构、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违法建设等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的,在制止的同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三)处置

  各区房管局要对加大住宅使用荷载、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等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管理台帐,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要当场纠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加强对属地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协调。

  (二)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各区房管局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

  1.每年检查一次各区房管局落实责任情况。

  2.每年对区房管局进行一次以上培训,对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并考核。

  3.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法律法规宣传。

  (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1.建立房屋结构安全使用日常管理机制,建立受理举报、违法案件查处、安全检查、通报告知的工作机制,建立危险房屋、严损房屋管理台账。

  2.每年向辖区内危险房屋、严损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人下发通知书,督促责任人落实解危责任;每年向区政府、市国土房管局报告辖区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检查报告。

  3.每年对街道执法队伍进行一次以上培训,对下放到街道的执法事项进行政策培训,对市城管委、市国土房管局交办的事项跟踪督办。

  4.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法律法规宣传。

  (四)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还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等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2018年1月12日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