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
闽政文〔2010〕158 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林场、采育场经营区的稳定,促进林区的和谐发展,根据《
福建省森林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近年来,随着木材价格的提高和林业税费的减免,极大调动了林农和社会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林地租金不断提高。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当地林业经营水平和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实际,兼顾林地所有者的实际收益和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安定稳定,按照闽政文〔2005〕50号规定的林价比例为测算依据,对支付给林地所有者的林地使用费标准做合理调整,总体原则是经调整后的林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应不低于闽政文〔2005〕50号规定,同时又略高于当地平均地租。
二、保障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要主动与林地所有者协商确定林地使用费的支付办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按时足额支付林地使用费。村集体组织对林地使用费的使用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公开使用程序,主动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确保广大村民能从林地使用费中获得直接的利益。用于公益事业的开支要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条件的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要积极支持乡村集体发展公益事业,发挥优势帮助农村发展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
三、切实维护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稳定。各级政府要把林区稳定纳入综治工作的内容,建立场、村矛盾调解工作机制,坚决制止蚕食、占用、哄抢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违法行为,对已被占用的要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要加大《森林法》、《
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的经营区稳定政策,保证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本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经营集体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执行。各设区市政府应将贯彻执行情况报省政府备案。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