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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房〔2015〕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房办〔2016〕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住建局,马尾区住建局,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房管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波动,二手房交易低迷,市场风险有所显现,出现了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出现违规操作及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行为,防范交易资金风险,保障二手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

房地产中介机构实施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行为,应当按照《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并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商业银行申请开设“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签订三方托管协议,明确银行监管责任及资金划转方式。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开设“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不得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结算。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管理

房地产中介机构与二手房交易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以及二手房交易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推行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不得以安全交易或资金监管等理由向交易当事人收取任务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与二手房当事人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不得设定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收费条款。

三、加强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

依托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开展房地产中介行业自查自纠活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组织会员单位认真学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严格执行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进一步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监督,定期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对和制止房地产经纪机构间的相互诋毁及不正当竞争,净化二手房交易市场环境。

四、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各县(市)住建局、马尾区住建局以及其他四城区房管局要根据《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省政府第137号令)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闽建稽函[2014]41号)精神,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市场无证无照及违规挪用客户交易保证金等经营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的,要依法及时查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牵头会同物价、工商、人行等部门不定期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及“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对违反《福建省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3月10日
来源: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