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金〔201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方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地方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二、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因开展信贷、担保等正常经营业务涉及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价值确认以及固定资产等非股权类收购处置的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地方金融企业负责。
三、地方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向市财政局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对逾期或者经济行为已实际发生、相关交易手续已经完成的,市财政局不予受理。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