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04-02)规定, 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目的
2014年,国务院陆续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取消9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等文件,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进行了重新规定。为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等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增值税减免税办理事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增值税减免税的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减免税内容予以明确,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二)明确了申请和办理增值税减免税的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对纳税人办理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的事项予以明确。
(三)明确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核准或备案确认后,自愿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明确了享受增值税减免税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文件要求,结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对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需报送的资料予以调整和更新。
(五)明确了《公告》执行的时间。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有所调整。为保证纳税人自2015年8月份起顺利申报,特明确《公告》中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六)废止了与现行制度规定不相符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