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建公用〔202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七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6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规〔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节约用水事业发展,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3日
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节约用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节约用水方面相关资金,确保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0.5‰。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来源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五条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上年度末提出节水工作计划及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当年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
(二)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
(三)节水规划、节水咨询、节水培训、节水宣传教育、节水表彰与奖励;
(四)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经费;
(五)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产品推广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六)公共基础工程中的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节水示范项目建设;
(七)其他有关城市节水相关的项目。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办理决算。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虚报、冒领、挪用、挤占节水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取消财政项目补助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现将《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节水工作放在首位。为加强我省节约用水工作,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要求“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要求我市2020年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2022年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验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以及“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的要求,需建立我市节水财政投入制度,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因此,为保障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开展,规范我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城市节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节水事业的发展,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我市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阐明《管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二是确定城市节约用水财政专项资金来源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专项财政资金。
三是明确资金使用方法。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上年度末提出节水工作计划及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当年年度财政预算。
四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城市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节水规划、节水咨询、节水培训、节水宣传教育、节水表彰与奖励;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经费;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产品推广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公共基础工程中的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节水示范项目建设等。
五是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节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办理决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虚报、冒领、挪用、挤占节水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取消财政项目补助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