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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榕政〔200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为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积极推进本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原有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扩大至全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工程的砌体、围墙和附属建筑。其中市属六县二市和琅岐经济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镇乡所在地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并应于2003年7月1日前开始施行。特殊建设工程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农村私人住宅建设应当逐步限制直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建设单位必须按上述要求委托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施工图审查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得给予办理质量监督;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备案。


  三、本市辖区范围内禁止采用简易轮窑和土窑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生产线。


  四、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等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生产设施或转向生产。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五、积极推广应用轻质、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取土审批,规划、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