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条件和申办程序的意见(暂行)
榕政综〔2005〕3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和有关申办程序: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
(一)必须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三)场所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的要求;
(四)设有车辆展示区、客户休息区和交易手续办理区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五)具备能为客户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提供交易信息、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等服务功能;
(六)有严格的市场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程序
(一)二手车市场申办者应当持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市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二)市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20日内报请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规划、贸易、消防、环保和交警部门进行论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