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6日
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社会保险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诚信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诚信记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职工诚信记录管理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辖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社部门开展职工诚信记录管理,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职工诚信记录,并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条 职工在应聘入职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
(二)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
(三)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配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职工在履职尽责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二)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规章制度;
(四)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八条 职工在离职解约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职工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得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补贴(补助)、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人才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等政策性优惠;
(二)申请办理涉及户籍迁移部分条件审核等业务时,应当遵守向人社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应告知情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不得虚报业务成绩和工作量以及剽窃他人成果,不得抄袭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继续教育学时验证时,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学时;
(五)外国人来厦办理相关工作证件时,不得隐瞒事实,提供与实际从事工作、实际居住地等要素不一致的信息;
(六)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时,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
(七)因提供材料不规范或其他原因导致相关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应及时配合做好材料补正和情况说明,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威逼经办人员;
(八)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当理性维权,不得在信访、投诉、申请仲裁等维权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
第十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全市人社数据中心职工诚信记录数据库“严重失信名单”:
(一)因发生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且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裁判应负主要责任的;
(二)因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公安部门依法惩处的;
(三)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职权或扰乱人社部门正常办公秩序,被公安部门依法惩处的;
(四)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人社部门核发的有关政策性优惠待遇、补贴的;
(五)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严重失信名单”及其信用修复等情形,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初步名单,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公示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过全市人社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实行人社系统内部联合监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
(二)严格业务审查程序,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三)限制其享受人社部门核发的有关政策性优惠待遇、补贴;
(四)对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需要出具审核意见的,不予出具或出具否定性意见;
(五)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规定发起失信联合惩戒;
(六)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职工的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尚未达到联合惩戒认定标准的,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其发出警示,后续管理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职工的失信行为及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记录在全市人社数据中心职工诚信记录数据库长期保存,并按规定期限和方式提供失信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职工诚信记录、诚信规范以及分类监管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关于《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30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要求“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2018年以来,多家企业反映职工随意跳槽和恶意讼争问题,希望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制度。为了引导和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按照局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市人社局牵头起草《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确定的劳动者义务履行情况、人社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予以分类归集,建立我市劳动保障领域职工诚信记录,并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管理和惩戒。本办法初稿多次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并于今年11月21日至30日期间向社会公众及市、区人社系统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分为十六条,主要包括职工诚信规范、诚信记录采集、诚信记录运用等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鉴于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我市劳动保障领域职工诚信记录,故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关于实施主体。职工诚信记录管理实施主体为市、区人社部门。后续实施规程将结合市公共信用平台及市人社大数据中心、劳动关系风险预警系统等建设情况制定。
3.关于职工诚信规范。办法将职工诚信规范分为四个方面,包括应聘入职、履职尽责、离职解约、办理人社业务,基本涵盖了职工涉及劳动保障领域的全过程。同时,每个方面又规定了职工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和诚信要求。
4.关于诚信记录采集。办法以《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为指导原则,结合《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由人社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职工诚信记录信息。列明了五类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违反信用承诺、扰乱人社部门办公秩序等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列入全市人社数据中心职工诚信记录数据库“严重失信名单”。 其中,严重失信行为均以明确的法律文书或经办记录为依据。
5.关于诚信记录运用。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职工,按规定程序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采取列为人社系统重点监控对象、严格业务审查程序、限制享受政策性优惠待遇和补贴、出具评优评先审核否定性意见以及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惩戒措施。并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情形和管理措施作了简要阐述。
6.关于职工失信信息保存和查询。失信信息涉及信用修复、惩戒期限等诸多实施细节,将结合《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及后续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