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1〕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6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20〕26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5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20〕26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附件1)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担保金额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项目:
(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存储比例按以上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并且存储金额不超过每个区间的最高限数额。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保函或保险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提供在其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有效的保函或保险。保函或保险的有效期至少为一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所在区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所在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第九条 按照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符合可降低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布企业名单。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企业发出《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附件2),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并办理备案。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可降低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实施具体管理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包含工资保证金备案、撤销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3),并将协议书副本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保函、保险合同正本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区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到期拒不履行的,区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动用工资保证金,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附件4),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经办银行、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支付通知书》应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附件5)。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开具保函、保险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函、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保函或保险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或与原保险相同保险责任范围和金额的新保险。施工总承包企业开立新保函或保险后,原保函或保险合同即行失效。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20个工作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附件6)所列明的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附件7)。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出具《返还确认书》。
选择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保险合同正本。
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向企业出具《返还确认书》或退还保函、保险合同正本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布上述企业的名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保险合同正本的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七条 开具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做好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按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会商、案件移转等执法衔接机制,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不按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157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京人社监发〔2018〕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略)
2.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略)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略)
5.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略)
6.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略)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编 号:
开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局:
根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需依法存储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担保银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_________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说明存储企业未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的书面通知原件、本保函正本原件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在我行就同一工程项目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附件2
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
:(企业名称)
因你公司,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公司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 %。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指定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额、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营业执照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6
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所需材料
1.申请书内容:
(1)申请抬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款为本企业,并加盖企业公章。
(2)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3)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款、人工费(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均已结算支付完毕;
(4)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3.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款、劳务费结算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结算报告的,可提供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解读 问答《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一、《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我市细化落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提供了重要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实施,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制度保障。为落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有必要结合北京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证金管理,细化有关规定。同时,研究出台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也是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接诉即办”“每月一题”部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规范的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欠薪问题,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确保欠薪案件及时清零。
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作为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三、《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65号)
(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20〕26号)
四、《实施办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工资保证金;二是进一步推进保函替代,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替代工资保证金存储账户;三是对存储比例进行细化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额分四个档次具体规定了保证金存储比例;四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差异化管理和与企业征信相挂钩的原则,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既有免于存储的优惠措施,也有提高存储比例的措施;五是继续简化保证金管理流程。包括存储协议的签订、备案制度等方面,并就相关程序性文书制作了模板,方便企业操作;六是强调专款专用,杜绝保证金违法违规使用。规定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拖欠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保证金账户管理形成完整严密的闭环,政府部门只行使监管权力,不涉及任何收费。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经办银行或担保、保险机构需按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将拖欠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
五、《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共十八条,内容涵盖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的开立及备案、管理及使用、解除监管及注销,并就相关程序性文书制作了模板,方便企业操作。
六、《实施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自2021年9月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撤销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京各施工总承包企业:
按照国务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为落实相关规定,经研究,现统一撤销施工总承包企业先期以企业主体办理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即日起,已办理过保函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撤销先期以企业主体办理的保函。现将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企业自行撰写《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应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抬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落款为本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省份、进京时间(本市企业写注册成立时间)。
3.保函的办理银行、保函编号、保函备案回执编号。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联系电话。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二、材料报送地点
申请撤销保函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请将撤销材料报送至曾进行保函备案(即曾领取《北京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回执单》)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联系方式和地址见附件2);曾在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保函备案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材料报送单位见附件3.
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问题,请与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1.《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申请书》样式
2.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咨询电话及地址
3.在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保函备案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材料报送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1
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申请书
(样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公司XX,注册地为XX省,是一家施工总承包企业,XX年进京(或XX年注册成立)。按照相关政策,特申请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保函信息如下:
保函备案回执编号:
保函的办理银行:
保函编号:
特此申请。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联系方式
行政区
|
电话
|
地址
|
东城区
|
84039469
|
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310室
|
西城区
|
66201369
|
西直门南小街20号
|
朝阳区
|
85360294
|
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202室
|
海淀区
|
88506366
|
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117室
|
丰台区
|
63816601
|
丰台区东安街三条1号
|
石景山区
|
68868014
|
石景山区古城东街11号
|
门头沟区
|
61891357
|
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6号
|
房山区
|
89365471
|
长虹西路51号东侧森阳大厦3层306室
|
通州区
|
80817099
|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102室
|
顺义区
|
89442214
|
顺义区仓上街16号
|
昌平区
|
89705634
|
昌平区政府街3号115室
|
大兴区
|
69241320
|
大兴区黄村西大街90号
|
平谷区
|
69963319
|
谷丰路乐园西小区60号楼315室
|
怀柔区
|
89683735
|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
密云区
|
89086394
|
密云区果园西路25号
|
延庆区
|
69183517
|
延庆区高塔街53号
|
开发区
|
67887029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隆盛大厦A座8层802
|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202111/t20211115_2537048.html
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京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减负稳岗力度,优化营商环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工企业申请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如下内容办理:
一、办理地点
(一)注册地为北京的施工企业,请将撤销材料交企业注册地、办公所在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
(二)注册地为外地的进京施工企业,请将撤销材料交企业办公所在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在京无办公地也无施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可选择就近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
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咨询电话及地址见附件1.
二、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需材料
(一)企业自行撰写《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申请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抬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落款为本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基本信息:资质类别、进京时间(或取得资质时间)、用工方式(直接用工还是劳务发包)。
3.申请撤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账号、户名、开户行;资金拟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如账户内已无资金、仅撤销账户,请说明无资金原因。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联系电话。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四)填写《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需材料信息》(见附件2)。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本单位于2020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咨询电话及地址
2.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需材料信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
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咨询电话及地址
行政区
|
电话
|
地址
|
东城区
|
84038934
|
交道口南大街27号3层
|
西城区
|
66201369
|
西直门南小街20号
|
朝阳区
|
85360294
|
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202室
|
海淀区
|
88506361
|
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1层
|
丰台区
|
63816601
|
丰台区东安街三条1号
|
石景山区
|
68868014
|
石景山区古城东街11号
|
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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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1357
|
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6号
|
房山区
|
89365471
|
长虹西路51号东侧森阳大厦3层
|
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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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17099
|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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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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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42214
|
顺义区仓上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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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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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05634
|
昌平区政府街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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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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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4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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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黄村西大街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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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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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3319
|
谷丰路乐园西小区60号楼
|
怀柔区
|
89683735
|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
密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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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果园西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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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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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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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隆盛大厦A座4层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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