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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农林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农林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农经〔2017〕259号

涉农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和林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现将《天津市推进农林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推进农林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林业局

2017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推进农林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我市农业现代化,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创新我市农业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农业和林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介农林PPP项目),提升投资整体效率与效益。选择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先行试点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合作模式。
第三条农林PPP项目是在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前提下,以增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为目标,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约定,建立风险分担和投资回报机制,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农林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管护,强化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重点领域和合作方式
第四条重点领域。拓宽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领域和范围,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现代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体系、动植物保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模化大型沼气、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长效运行维护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物联网与信息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和沿海防护林、国家储备林工程、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保护设施建设、国家湿地公园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等林业项目。
第五条合作方式。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同时,各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六条明确规程。有农业的区政府主导推动开展工作,建立农林PPP项目建设的部门协调推动机制,做好PPP项目的筹划、组建、实施、监督、验收、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筹划PPP项目。各区发展改革、农业和林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各区“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农林PPP项目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实际,委托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PPP项目的前期筹划。鼓励区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农林PPP项目,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筹划工作。
第八条编制方案。政府投资类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企业投资类项目,需备案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保障与监管措施、风险分配框架、交易结构等内容。
第九条审批流程。第一步,市级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市级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步,PPP项目实施机构组织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材料,并申报发起PPP项目论证。第三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项目联合推动小组,开展项目推动工作。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评审论证意见修改PPP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材料。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研究后对财政认证结果出具认定意见。第四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联审。第五步,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经过联审后的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审定。第六步,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社会合作方。项目实施中,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区级PPP项目参照市级办法执行或由区政府制定审批流程,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合作伙伴选择。市(区)发展改革、农业和林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管理经验、专业水平、投融资能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各类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均享有依法依规平等参与的权利。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第十一条项目储备。市级管理的项目,由市农委和市林业局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建立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区级管理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农业和林业部门,对农林PPP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建立区级农林PPP项目储备库,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市农林PPP项目库;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将相关PPP项目列入PPP项目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入库的项目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专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加强项目监管。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验收和运营等方面的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等,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做好项目分类管理、动态监测、及时更新等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对农林PPP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开展绩效评价。鼓励引进第三方评价机构,制定PPP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建设运营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项目移交完成之后,适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四条做好试点项目评价总结。及时做好试点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模式,逐步推广。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农林PPP项目完成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规范退出程序。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做好项目移交。积极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为社会资本提供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加强政府投资引导。转变政府投入方式,积极探索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农林PPP项目,强化政府投资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对同类农林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中央投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程序要求,积极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PPP项目。使用各类政府投资的农林基础设施PPP项目,应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已实施的农林PPP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已建成的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开展确权试点,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社会资本投资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土地、集体资产及农业设施等产权规范流转交易。
第十八条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改革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放活对集体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鼓励流转和经营方式创新,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支持公开市场交易,保障林权有序流转。
第十九条创新金融服务与支持方式。着力提高农林PPP项目投融资效率,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林PPP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等投融资模式试点;探索以项目预期收益或整体资产用作贷款抵(质)押担保。
第二十条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积极探索优化准公益性与公益性农业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实现社会资本的合理投资回报。
第二十一条完善风险防控和分担机制。建立分工明确的风险防控机制,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逐步建立完善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与识别体系,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项目建设、运营的需求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加快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保险,探索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以及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对设施农业、农机具等保险保费予以补贴。
第二十二条保障项目用地需要。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各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项目建设需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供给。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审机制,负责项目的审查和审批,建立市级农林PPP项目储备库,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相关支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PPP项目财政识别论证、政府采购、相关预算收支与管理、配合做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农委和市林业局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划市级农林PPP项目、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跟踪项目进度、组织项目验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申请政策支持等。各区政府可参照市各部门职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优化政策环境。各区要细化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切实为社会资本进入农林领域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保障有力的政策支持体系。切实加大对农林投入力度,加快涉农投资整合,强化农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投资环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探索创设适合区域特点的具体政策,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农林领域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领域项目建设,为相关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做好政策解释。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与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我市农林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