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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闽政办〔2011〕136 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24〕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2011年,我省重点项目526个,其中重点在建项目367个,总投资1311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300亿元;重点预备项目159个。1~4月,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总体进展顺利,已完成投资743.6亿元,占年度计划的32.3%,同比提高4.7个百分点。但随着国家货币政策的调整,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供需矛盾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有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更好地促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继续发挥信贷资金融资主渠道作用

  (一)积极争取总行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运作,积极争取各自总行将海峡西岸经济区列为信贷支持重点区域,通过总行直贷、新增信贷规模、对重点项目单列信贷计划等方式增加对我省重点项目建设信贷支持。

  (二)推动与总行签订新一轮战略合作协议。抓住国务院批准《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有利时机,结合我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与各总行签订新一轮战略合作协议,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已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要主动对接,及时将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落到实处。

  (三)多方引进省外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外省资金充裕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引入省外资金,增加省内可用信贷规模。

  (四)分类推进重点项目信贷进度。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统筹配置信贷资源,对已签订合同的贷款,要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前做好信贷资金安排,确保贷款及时投放到位;对已达成意向的贷款,要加快做好贷款项目审查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签订贷款合同,对达不到贷款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整改清单,帮助达到贷款条件;对于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重点建设项目,要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多方寻求解决途径。

  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五)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对已上报首发申请的拟上市企业要密切跟踪其动态,加强各个环节的沟通,促进发行方案尽快通过审核,实现发行上市;对基本符合上市条件、具有发展优势的优质企业要重点指导,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其尽快上市;对尚未改制的省级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和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要从深化改革、加快调整、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加强指导,加快完成上市准备工作。

  (六)推动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资产效益高、经营业绩突出、具有扩大经营规模和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筹集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对达不到配股和增发条件以及经营业绩差的上市公司,要通过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方式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帮助其恢复再融资功能。

  三、扩大债券市场融资规模

  (七)推动重点项目发行各类债券。努力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业主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各类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在建重点项目业主要根据项目周期合理配置融资品种,适当增加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中长期债券融资工具比重,优化项目的融资结构。

  (八)拓展境内外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业主通过境外关联企业在香港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筹集重点项目建设资金,进一步拓宽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

  (九)加强债券申报的跟踪落实。各重点项目业主要及时跟踪企业债券等申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快推动债券项目申报、审批工作。已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债券项目要加快债券发行进度,尽快完成债券发行工作;已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待批的债券项目要加强沟通联系和跟踪落实,促进发行方案尽快审核通过;省内各有关部门对有发债意向的要重点指导,加大支持和辅导力度,促进项目业主尽快形成决议并制定方案,尽早向国家有关部门报批。

  四、拓宽信托融资渠道

  (十)加强信托产品开发。省内信托公司要针对重点项目资金需求,设计推出相应的信托产品,吸引民间资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发挥兴业银行与其所控股兴业信托公司在业务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发行信托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方式,对受贷款额度等制约无法发放贷款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十一)引入省外信托资金。重点项目建设业主要加强与省外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通过信托贷款、信托股权投资、其他权益类投资等方式引入信托资金,加大信托融资力度。

  五、大力发展融资租赁

  (十二)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长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要抓紧落实总公司与省政府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加快落实项目资金,推动合作项目顺利开展;加快推动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发挥其所属的融资租赁等平台公司的综合性业务优势,为省内重点项目提供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等多元化的金融支持。

  (十三)加大租赁公司融资力度。各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总行旗下租赁公司的合作,合作在闽开展租赁业务。兴业银行要积极引导兴业金融租赁公司在闽展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在建重点项目的各类资产,并通过直接融资租赁为项目业主购置设备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租赁公司发展不占用贷款规模的融资租赁工具,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六、积极推动保险资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十四)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各驻闽保险公司要积极向总公司推荐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条件的重点项目,争取总公司的支持;要加强对省内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关注、研究,对符合保险公司投资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认真筛选,推动保险资金来闽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十五)加快落实险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资金在参与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主动做好有意向参与省内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险公司的工作,督促项目业主尽快与相关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推动项目投资取得实质性进展。

  七、大力实施央企对接战略

  (十六)推进央企加大对我省重点项目的投资力度。落实与央企的战略合作协议,有针对性地选拔一批重点项目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招商活动,加强和规模大、竞争力强的央企进行沟通和对接,争取更多央企来闽投资,要积极抓好签订项目的跟踪落实工作;对已与央企达成合作协议的在建重点项目,要争取提高央企投资比例,推动更多央企资金下移。

  八、大力吸引民间投资

  (十七)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出一批高速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的重点项目,吸引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BOT、BT等多种方式参与这些重点项目建设。推行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提高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比重。

  (十八)抓好“闽商回归工程”。打造承接闽商“回归”的项目载体和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重点项目业主积极参加下半年我省在京举行的大型民营企业产业项目洽谈会,推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对接,吸引外地闽商投资福建。充分发挥异地商会、骨干企业在吸引闽商回归中的桥梁作用,加大引资力度,推动闽资顺利“回归”。

  九、积极引进外资和台港澳资金

  (十九)加大外资利用力度。拓展利用外资方式,继续鼓励承接外资并购和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拓宽外资投资领域,着重引导外资投向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和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引资和引智并重,放宽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十)吸引台港澳资金投资我省重点项目。加强与台港澳相关经贸、促进会和金融机构的联系,通过与台湾重点商协会、香港投资贸易促进机构、澳门国际贸易投资展览会等机构和平台的合作联系,吸引更多的台港澳资金以及带动国际资本来闽投资展业。

  十、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十一)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杠杆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重点项目资本金投放比例,加强项目资本金预算,拓宽资本金来源渠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发挥政府项目资本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二)增强金融意识。各级各部门和各重点项目业主要增强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意识,不断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树立现代金融观念,了解金融法规政策,熟悉掌握与各自重点项目相适应的金融产品融资渠道和途径。

  (二十三)加大服务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增强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灵活性,贴近项目,贴近企业,针对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为项目业主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不断满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十四)加强项目推介。已落实资金来源和有资金意向的重点项目要积极向金融机构介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使金融机构能够提前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尽快满足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重点项目业主,要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沟通联系,介绍项目优势和项目前景,增强项目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促进项目建设资金尽快落实。同时,要积极向民营企业推介重点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资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实行重点项目挂钩制度,加强跟踪指导,为民营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十五)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切实落实国家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做到清理和规范并行;要妥善处理以政府投融资平台为融资渠道的项目贷款问题,做好相关重点项目后续资金的落实工作,推动项目建设按计划进行。

  (二十六)强化政银企对接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供需对接活动,实现供需双方信息对称,努力化解项目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落实重点项目资金需求,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