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清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现就参保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重复参保)、重复缴费以及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范围内,参保人员只能在一个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并缴费。参保人员重复参保或重复缴费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㈠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重复参保但未重复缴费的,现缴费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核查通知以后,应通知其用人单位或本人限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现缴费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函至原缴费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 构予以办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㈡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重复参保且重复缴费的,现劳动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其用人单位或本人限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合并手续,逾期未办理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合并手续的,参保人员在现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缴费,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应停止其重复缴费,由现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函至其他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办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㈢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重复参保且重复缴费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合并手续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年限和缴费基数不得合并计算,其本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之一的缴费基数计算缴费指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基数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内的可合并计算,超过300%的按300%计算,缴费月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向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只能申请按月领取一份基本养老金。
三、对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多份基本养老金的,各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核查通知后应立即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并及时通知退休人员自行选择一个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机构,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应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应扣除已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保金额不足抵扣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还,否则,按照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参保人员选为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在确认参保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清理,并按规定返还冒领的基本养老金以后,方可恢复发放其基本养老金,需要补发的,可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五、对既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同时又享受财政供养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待遇的,如果参保人员选择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提供其他单位确已停发的证明材料后,方可恢复发放其基本养老金,需要补发的,可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六、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查工作,加大重复参保、重复缴费以及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核查力度,各地应积极做好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15位到18位的升位工作,利用参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全面启用的契机,督促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及时申报新的身份证号码,并做好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工作。
七、参保人员跨省级统筹范围重复参保和重复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时,其重复缴费部分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八、同一设区市内重复参保、重复缴费、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名单由各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并下发核查通知书,跨设区市的,由省社保局负责提供并下发核查通知书。
九、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文下发前各地对重复参保和重复缴费问题已作处理的,不再变动。